热点:对“自热食品”应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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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官网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决定禁止“电车列车采用诱发烟雾警报的加热食品”。 违反后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一项媒体调查显示,除广西外,福建、四川等地也发布了同样的规定,禁止在高铁车辆列车内吃可以冒烟的东西。
“自热食品”最初受大风、沙尘、雨雪、低温等不利气候的影响,在不方便采用火电的情况下,或者禁止采用火电的情况下,处理食物呼吁设计。 所谓“自热”,是通过化学反应释放大量的热量,加热预先加工的食材。 在某个实验表面,一点“自热食品”的加热包在遇到水后3秒到5秒内升温,温度达到120℃以上,释放大量的蒸汽,这些蒸汽在密封的包装内可能会爆炸。
对于“自热食品”的采用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不仅在设计了汽车和高铁这样的烟雾警报装置的环境中被采用,还可能引起警报,影响车辆的安全运营,同时在操作不注意的情况下,会对采用者和其他人造成危害。 从维持公共安全的立场来看,禁止移动车、高铁吃“自热食品”并不是不妥,同时需要将禁止扩展到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现在,这种对室外环境的特殊加热方法成为了“懒汉快餐”费用的热点,在互联网和超市中通常销售“自热食品”。 关于“自热食品”,不仅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而且不能放任生产营销的无序。 管理方面必须严格限制“自热食品”的用途和范围,规定只能在室外的特殊环境中采用。 (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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