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卤味里添加当归,销售方被判退一赔十!
本篇文章834字,读完约2分钟
新华社厦门9月4日电(记者颜之宏)秘制牛肉、五香猪蹄……卤味食品很受大多数人欢迎。 人们在家做卤味时,经常添加各种中药材以提高卤味的风味和药用价值。 但是,公开销售的卤味中,也有不允许作为卤味添加剂的中药材。
最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卤味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记者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思明区法院获悉,年4月,徐先生在厦门旅行期间,在某知名超市连锁消费1849.8元购买鸭子、卤牛肉、卤牛筋、卤牛腹等卤味,在之后的食用过程中徐先生腹泻 本人查询了食品配餐表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吃的卤味中含有当归等中药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黄色”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采用的认可》等相关规定,中药材当归可以作为健康食品的处方使用,但不能添加到食品中。 以此为由,徐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买卤味的1849.8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赔偿18498元。
在超市中,使用当归等中药材煮汤和炖汤形成了以前就流传下来的饮食习惯,涉案商品符合“味增卤肉制品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病原菌限量”,超市 你不需要向徐先生支付赔偿金。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审判中,《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当归被收录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中,但不包括在“既是食品也是药品的物品清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该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相应的效果。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上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的生产。
因此,法院支持徐先生的诉讼请求,命令卖方对徐先生进行“10退款”,负担这次事件的受益费。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厦门市中院上诉。 据悉厦门市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标题:热点:卤味里添加当归,销售方被判退一赔十!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129/31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