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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危机处理公司带你了解新媒体与网络公关的关系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08-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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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对实习生和小时工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目前的劳动就业机制下,季节性工人、临时工、大学生实习生(包括假期勤工俭学)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很常见。那么,这些工人的劳动报酬是否按工资、薪金或劳动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作者认为应该对工资和薪金征税,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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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根据工资和薪金扣除

在2012年之前,税收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扣除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薪酬,企业的习惯是按照人工成本来处理,或者要求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或代表自己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劳动发票(同时支付营业税和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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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处理公告》(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明确了季节工、临时工及其他费用的税前扣除:企业聘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退休人员和接收外来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实际费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对外来劳务派遣人员的扣除另有规定)应分为工资和薪金。其中,工资薪金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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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季节性工人、临时工、实习生、再就业退休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薪酬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明确界定,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动报酬。

至于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签订才能在税收上作为工资和薪金对待,笔者认为这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应把握五个原则:一是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第二,工资和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第三,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相对固定,工资和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第四,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已经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第五,工资和薪金的安排不是为了减税或逃税。在这五项原则中,没有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来处理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因此,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否作为税前工资扣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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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文章中所写的,税收鼓励主流就业,而不鼓励灵活的就业形式,这是一种误解。对于就业形式,税收政策没有区别,支持大众创业和创新正是许多现行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的。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区分相关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关键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体劳动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和受雇所获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收入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能和提供各种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在就业和被就业之间有关系,而后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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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依附关系。被雇佣者由雇主选择。根据雇主的指示和雇主提供的条件,被雇用者可以用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他对如何安排工作没有独立的选择,雇主可以随时干预被雇用者的工作。被雇佣者的劳动是一种从属劳动,被雇佣者根据雇主的意愿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被雇佣人的职务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归于雇主,但相应的涉外民事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也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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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本文所述,2016年4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薪酬不应低于同等岗位试用期工资的80%。还可以看出,国家还规定,实习生在工作后应获得的实习薪酬应以相同岗位的试用期工资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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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他们暂时在企业工作,他们显然是受雇于雇主或在雇主工作。因此,季节性工人、临时工、实习生等。,谁为雇主提供劳动收入,应该属于工资和薪金而不是劳动报酬。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本文还提到,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中将勤工俭学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后,实习生也成为了劳动税大军的一员。为此,让我们先看看文档的原始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原文为:因参加勤工俭学(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所得的学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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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条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并未规定勤工俭学学生的收入应按劳动报酬征税,而只是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简而言之,应税项目的收入应依法纳税。因此,不能因为这份文件就断定实习生已经成为劳工税军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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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月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3500元(特殊情况下,扣除额外费用13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一级,其他等级见税法)。简单地说,如果月薪和薪金不超过3500元,就不征税;月工资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月工资和月工资在3500元至5000元之间的,税率乘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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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北京一家猎头公司实习的英语翻译于波,日薪140元,年薪2000多元,要缴纳300多元的税;在某单位实习的邓艳芳(音译)月薪2600元,纳税额360元,这是一个纳税错误。根据正确的计税方法,于波和邓艳芳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在缴费单位计算完税额后代扣代缴的,我不知道具体情况,所以在这里我就不发表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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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本文描述的情况可以看出,税收政策的宣传,尤其是与民生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宣传非常重要,这是一个值得税务机关关注的问题。同时,企业的财务人员(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要学习和了解税法知识,特别是一些基本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便正确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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