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读:欺诈发行上市证监会将责令发行人等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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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的回购方法征求意见
欺诈发行上市证券监督会命令发行者赎回股票
本报告称,记者周芬棉欺诈发行责任诉讼回购是科创板考试登记制改革时摸索建立、根据新证券法确立的重要制度创新。 为执行新证券法的规定,将欺诈发行责任诉讼回购股票通行各板块,证券监督会起草《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任诉讼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共十五条。
《实施方法》是股票发行人在股票募集证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制作重大虚假复印件,公开发行发行的情况下,证监会命令发行人赎回欺诈发行的股票,向负责的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
回购对象是从这次欺诈发行到欺诈发行上市暴露日或修正日之间购买股票,在回购方案实施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根据《实施方法》的规定,负责欺诈发行的发行人董鉴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出借的证券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购买股票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有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作为回购的对象。
关于回购的价格,根据《实施方法》的规定,发行人或负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必须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 投资者买进股价高于市场交易价格时,以买进股价为回购价格。
在回购程序和方法方面,发行人或负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必须在命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出回购申请并公告,开始回购事业
证监会做出命令赎回的决定,必须得到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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