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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好人法”的社会风险也需要重视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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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是:“自行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被援助人受损的,救助人不负民事责任。 ”。 这个善意救助者的责任免除规则被称为“好人法”,目的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普法:“好人法”的社会风险也需要重视

近年来,中国社会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影响,其中也有法律不正当适用的因素。 社会对善意的救助者受到虚假的议论,质疑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诱惑性。 许多学者主张,应该在法律上、制度上给予善意救助者更全面的保障,为解决此类事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填补诚实道德和诚实秩序的社会创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用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加强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是依法治国与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聚集强大的价值诱惑力和精神推动力。

普法:“好人法”的社会风险也需要重视

这项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是保护善意的救援者免遭民事责任。 为了鼓励公民对没有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给予善意救助者必要的责任免除权,大幅度降低善意救助者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救助者。 善意救助者的责任免除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者是善意的救助者,即有拯救他人的善意。 第二,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当别人处于危难或困境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第三,善意救援人员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援人员的损害。 有上述三个要件的,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普法:“好人法”的社会风险也需要重视

这种法律规定,鼓励唤醒社会良知,拯救处于危难和困境的别人,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价值。 这也是这项条文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但是,也应该重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 这是因为,当被救援者处于困境或危难之中时,特别是在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医学急救常识很差,如果采取不当的救助措施,会给被救援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原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救助必须着力进行,不会造成损害被救助者的后果。 对此,有必要在进一步研究、鼓励善意救援人员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预防措施,防止不当危险的发生。

普法:“好人法”的社会风险也需要重视

( 3月22日《光明日报》2版《善人法》有助于鼓励善意的救援者》,作者: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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