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妥善处理互联网平台小商人登记问题
本篇文章1691字,读完约4分钟
许可
在后疫病时代,为了完成“六稳定”事业的“六保”任务,上了国家部委,下降了,去地方支持个体经营者,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发表了很多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待着更高水平的监督管理和适应越来越多的人们的需要。 这是因为社会关心很高。
该意见听取稿规定了电子商务法第10条个体从事“小额交易活动”的无需市场主体登记的评价标准:一是年交易次数在52次以下(平均每周1次),二是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地城市民营企业从业者的年平均工资。 这个量化基准看起来是正确的,但违背了大众的常识和直觉,和现有的法律也不一致。 根据国务院的《无证无照经营调查方法》,一年销售5000个日常用品的摊位不需要登记,为什么把摊位搬到网上反而要登记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研究一下商人登记及其免除制度。
作为确立商人主体地位的制度,工商登记显然是以“商人”即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体和组织为对象的。 这里的商业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时不是个别交易,而是重复不间断的有计划的持续活动。 因此,进行零星交易活动的个人不是“商人”,当然没有必要登记。 那么,只要继续交易就一定要登记吗? 不一定是那样。 纵观世界,工商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是国际惯例。 原《德国商法典》第4条、《日本商法典》第7条及《韩国商法典》第9条均确定商事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
小商人的豁免登记之所以成为世界惯例,是因为有价值和现实的双重考虑。 说到价值,小商人经营的主要动机是维持自己的生活,追求自然人的生存权和幸福生活的营业自由赋予小商人营业活动的正当性,政府有不随意介入的义务。 现实上,工商登记不是免费的,无论是政府还是小商人,都必须承担进行登记的直接价格和后续的监督管理价格,包括林林的各种会计、税务、开户、坏账价格。 小商人规模小,风险低,活动简单,注册繁杂的负担肯定丢失了。
与以前传递经济的小商人相比,网络空间的小商人数量更多,但经营比较规范。 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7天无故退货”最先在网上实现。 究其原因,在于互联网平台的存在。 作为多边市场的开放者和快速发展者,网络平台不仅积极介入中立的第三者,也积极介入交易的管理。 这是网络经济内在机制的用途,也是国家的有意培养。
在网络空间中,监管机构很难适应小商人的大海,但网络平台根据新闻的特点和技术能力,比监管机构更能发现潜在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 另外,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商家、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正有效的联系方法,协助客户维权,或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审查义务,平台将向客户补充乃至 这意味着法律通过赋予平台责任的方法间接实现了公共目标。。 由此可知,在互联网平台发挥管理作用的前提下,小商人向政府机关注册的必要性进一步降低。
在征求意见稿中,所在地私营部门从业者的年平均工资也作为经营者年交易额的上限。 事实上,商人因承担风险而获得不明确的利益,与不承担风险而获得明确报酬的工人不同。 因此,许多国家把小商人豁免登记的在线与商业税收而不是劳动报酬联系在一起。 具体标准可以继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评价标准是,个人从事征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要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征收点。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过渡试验的通知》(财税[]36号)、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现在的税收政策,增值税的征收点是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可以执行相关规则的设计,直接规定30万元的每季度金额,也可以转移到“增值税的增长点”,保存后续调整的灵活性。
小商人虽小,但在家里也是“大”,在国家也是“众”。 在后疫病经济时代,如何减轻经营负担,提高经营信心是政府重点考虑几个事项。 因此,必须更科学合理地设定监督管理规则,响应民众的关心,让小商人更冷静地应对疫情的冲击和市场的挑战。
(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标题:普法:妥善处理互联网平台小商人登记问题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7/19978.html
下一篇:普法:“意定监护”需且行且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