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叔父擅卖侄子宅院侵犯财产权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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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通讯员刘晋
史某的身世很不好,还没出生时,其父母离婚,生母再婚再婚。 史某童年,养父、生母相继早逝。 通过继承母亲的遗产,史某得到了农村宅基地。 后来,史某和养父的父亲和叔叔一起生活。
养父的父亲去世后,史某与叔父形成了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 在此期间,史某叔叔以史某代理人的名义,将2002年史某继承的农村宅邸卖给了该村村民刘某,获得了2.5万元的房款。 后史某的叔叔在卖房当时把史某送到祖父杨某那里养大。
2006年,史某因自伤行为被送往稳定医院,2010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残疾人联合会颁发残疾人证,其残疾分类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 史某从2002年到现在遵循着年老祖父的生活,其祖父杨某是监护人。
杨某得知史某的庭院被出售后,与史某一起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的叔叔和刘某确认2002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刘某归还房屋和庭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叔叔养育史某,期间读书和照顾。 因为这个史某的叔叔和史某之间形成了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 但是,2002年史某叔叔把房子卖给刘某时,史某还没有成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种处分对史某有什么好处。 史某叔叔的卖房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其行为不是给史某家增加价值,而是使其失去家的所有权,其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刘某知道房子是史某的一切,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与史某叔叔一起侵犯未成年人史某的财产权。
据此,法院认定史某叔叔处分史某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相应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必须互相归还,刘某必须向史某归还涉案人士和宅邸。
史某的叔叔和买家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法官在法院后表示,监护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所有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监护人必须履行保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擅自解决被监护人的财产。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受到家庭照顾、社会照顾和法律倾斜性的保护。 监护人培养、赡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否则,如果不采取得到监护人利益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最终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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