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给保护“差评权”的判决一个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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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位母亲入住某月子会后,孩子得了支气管肺炎,在月子会提供的汤里发现过虫子。 因此,同客和丈夫在网络平台上给同月子会带来了劣等评价。 但是,月子会向法院起诉了这对夫妇和拒绝删除自卑感的网络平台企业,认为侵犯了名誉权。 广州网络法院最近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现在这个案件进入二审进程。
把名声不好的客户和网络平台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上诉,不仅诉讼进行到最后,很多人可能都在看这个月子会,但我会给他们“好评”。 因为这个月子会选择法治路径,用法律维护权利。 无论胜负如何,这个选择都值得称赞。
与这个月子会相比,各个商家对待差评并不是那么“客气”。 因为对商家评价不好,每天都有600人接到骚扰电话。 女子个人的消息发表在黄色网站上。 有人受到商家“血洗家族”的威胁。 商家“被追”,有人拿着刀具受伤了……而且,某地的女性受到了外卖的不好评价,丈夫给iii打了电话。 在这样的生态下,商家把客户告上法庭不是很平静合理吗? 不管诉讼胜负,这种处理问题的态度都很好。
回到事情本身,我的第二个评价是给予广州网络法院,坦率地保护客户的“自卑权”。 “好的坏的评价”制度在各大平台中普遍存在,之所以受欢迎(不仅是顾客,也支持遵守诚实的商家),是因为从个人的立场出发,满足了顾客的评价权。 客户花钱购买你的商品和服务,根据自己的心情给予客观的评价,启典地义,商家无权让客户闭嘴。 从别人的立场出发,那会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其他客户通过分解各种评价和评价,全面了解相关商品和服务,降低新闻不对称的风险。 从公共角度,实现了客户的监督权。 有监督才有压力,可以强迫商家和制造商改善服务。
法律允许和保护客户的“自卑权”,是对客户评价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也是快速发展市场健康的保护。 如果只是因为客户给了商家不好的评价,被告上法庭输了诉讼,其他客户可能会在今后的网上费用过程中投老鼠忌器,不敢行使“坏名声”。 这对客户和电商都非常不利。 广州网络法院之所以容忍顾客给予劣等评价的行为,是因为这样的想法。
劣等评价影响生意,可以理解商家的愤怒,但除非有证据表明有恶意,另外,除非能为同行的竞争对手雇佣“水军”,否则必须正确处理批评,善待客户。 这样的骚动,毕竟输了官司,对自己形象的损害远比一个劣等评价严重,不可疏忽。 (练习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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