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读:工信部加强外商投资电信公司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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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和新闻部外商投资电信公司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通讯函〔〕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电信公司。
《国务院关于撤销和委托行政许可的几个事项的决定》(国发〔〕13号)取消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发行。 为了搞好案件中的事后监督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委托行政许可的几个事项的决定》(国发〔〕13号)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发行《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相应的外资审查事业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前期批准意见书的外商投资公司可以继续依照法定手续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之后,外商投资公司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变更的,需要提交相关外资申请资料,我部依法按规则处理。
二、对外资股权限制等准入政策和要求,按照《外商投资电信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电信公司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按期履行电信业务经营新闻年报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市场监视新闻,电信管理机 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行为,我部依法解决,按照程序将违法公司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严重的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共同惩戒。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推行和贯彻相关政策,加强从属范围内外商投资电信公司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
我会通知这里
工业新闻化部
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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