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参观健身房被砸伤未尽安保义务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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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治日报通讯员李聃姜晟中
我想去健身房办卡,参观时被杠铃片划伤了,但健身房没有赔偿。 这样的倒霉遇到了新疆乌鲁木齐市的王某。
王某想成为某健身房的会员,去年10月,他参观这个健身房时,没有好好放的杠铃掉了下来,伤了腿。 后来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脚趾末节骨折,消耗了医疗费6000余元。 因为受伤,王某的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出院后,和吉姆协商了几次赔偿的事情,吉姆意外地说受伤是个人行为,吉姆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年6月,王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起诉吉姆,要求吉姆赔偿各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吉姆必须承担责任,赔偿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吉姆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现在生效了。
审理此案的法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酒店、百货公司、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大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者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吉姆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健身服务的经营者,属于公共场所,必须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吉姆声称王某没有会员资格擅自进入,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 除了经营活动中的顾客、潜在顾客和进入其他经营活动场所的人,没有交易关系,但以合理的方法,进入被特定主体支配的社会有某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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