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英、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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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2日,菲律宾对中国南海仲裁方案仲裁庭作出了最终仲裁裁决。 美国国务院前法律顾问亚伯拉罕·; 索费尔对判决提出意见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没有被动接受南海仲裁结果的义务,中国现在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角度有坚实的法律依据。
英美两国的法律顾问由于长期的快速发展而变得完全,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法律顾问模式,但两国也有一些有益的共同点。 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文化和迅速发展不同,政府的法律顾问也各有优势。 英国和美国政府的法律顾问都有自己比较完善的系统,一段时间迅速发展,更完全为政府服务。
英美两国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政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地位。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地位,一是任命水平高。 部门法律总顾问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投票通过。 二是职务层次高。 部门法律顾问一般直接对部门首长负责,给首长法律意见,给部门执行者法律指导。 三是在指导关系中,部门法律顾问接受司法部的指导,不接受部门首长的指导。 政府法律顾问直接向部门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项目的官员进行法律指导。 英美两国对法律顾问的重视足以看出政府对法治的重视程度。 法律顾问在法治建设中也起到重要的意义,使政府法律顾问独立成为一个地位,可以区别于通常法制机构的职工、公职律师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 把法律顾问从这些地位分离出来,确定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有助于真正发挥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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