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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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要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能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觧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杨满村民集团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最高法行申28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訫某,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庆远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杨满村民集团。
诉讼代表周某,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满堂村民集团。
诉讼代表吴某,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 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解放社区竹水居民一组。
诉讼代表邓小平某,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解放社区竹水居民两组。
诉讼代表唐某,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莫村第二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莫某,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莫村第三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韩某,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江头社区道路居民一组。
诉讼代表陆某,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江头社区道路居民两组。
诉讼代表卢某,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江头社区道路居民三组。
诉讼代表蓝某,组长。
复审申请人共计某因素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杨满村民组(以下简称杨满村民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满堂村民组(以下简称满堂村民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 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宜州区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池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莫村第二、三村民集团(以下简称莫村第二、三村民集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江头社区道路居民一三组(以下简称道路居民一至三组)土地行政的切实权利和行政复议事件,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29日提出的()桂行终止65号行政判决,本 本院于年3月11日受理起草,依法组成议院进行审查。 案件现在审查结束了。
争议林地,土地位于原黔桂铁路k92+805米至k94+435米的南北两侧,其中有国有土地(铁路用地包括铁路线路、路堤等),部分为原南宁铁路局林业管理金城江林场(以下简称金城江林场) 国有地在旧柳州铁路局持有的宜国用( 2002)7109号国有土地采用证(以下简称7109号国土证)范围内,柳州铁路局在铁路扩建改造时将线路南移。 2005年1月26日,2010年12月9日,经柳州铁路局、南宁铁路局(前身为柳州铁路局)和宜州区政府协商,将争议地国有土地移交给宜州区政府采用,制作了移交红线图。
2007年6月16日,杨满村民集团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本村村民觧某担任代表,与旧金城江林场谈判,回收黔桂路k94铁路南北两侧有集体的林地、土地,签订土地权利争议事件授权委托书,代理计某 委托代理商的事项和权限,(1)代理诉讼请求的批准、放弃、变更、上诉的权利。 (二)代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杨满屯耕作区域内铁路两侧植树界内的土地纠纷事件。 (四)收回土地总面积的50%权利属于本屯的全部,50%属于代理人计划的全部。 (五)处理事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代理人自行管理。 委任状上有杨满村民集团三分之二以上的农家和村民长的签名。 此后,覃某与铁路部门进行了多次谈判,参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调解协商会议。 国有土地以外的林地不再造林,造林后也得不到权利证明书,因此金城江林场自行退出了这部分争议林地的经营。
从2008年开始,杨满村民集团将铁路两侧原金城江林场经营采用的土地,以觧某为代表对外建设,觧某收取租金。 覃某收房租后,把房租的二分之一交给集体,剩下二分之一。 2008-年底,觧某共计集体支付房租75515元。 年3月,杨满村民集团在覃某收回了土地出租,但没有取得金城江林场的移交手续和名单,拒绝覃某对外租赁,从年开始未得到觧某同意,将从金城江林场回收的土地承包给本集团村民苏某、周某等人栽培。 某地种了大约五十亩芭蕉和桉树。 年6月9日,金城江林场支部书记兰某、厂长刘某颁发了《归还林地的证明书》。 第一份复印件:我厂在约2008年中,应杨满村民集团长和村民代表的要求,去了黔桂线k91+500公里(废弃线)地区的现场调查指界(红线内,)。 金城江林场对原过境地区不再主张土地权利。
年6月,覃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满村民集团妨碍破坏在回收的原金城江林场50%的土地上进行栽培经营的行为。 年11月18日,原宜州市人民法院发行了()宜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1292号民事裁定),双方纠纷的实质是土地采用权的归属关系,双方必须协商处理,无法协商时申请解决人民政府 年1月5日,竹水居民二组以杨满村民集团苏某、周某于年3月破坏其成员魏某等争议地范围种植的水果、苗木,争议地中的该部分土地属于轴承厂转让给该居民集团的土地为由,提出了担保权申请。 年1月18日,某某申请了土地担保权。 年8月30日,杨满村民集团也提出了切实的权利申请,要求确认道路居民1~3组、莫村第二、3村民集团现在采用的争议地范围的林地属于其全部。 年9月30日,满堂的村民集团也提出了切实的权利申请,要求杨满村民集团确认现在种植的争论范围的一部分林地属于该村民集团的全部。 宜州市政府受理上述确实权利申请后,组织各方进行调查、中介。
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废除宜州市,设立宜州区。 年1月4日,宜州区政府作出宜政发( ) 1号解决决定(以下简称1号解决决定),将争议地分为四个部分: (1)旧铁路北侧1号地块,面积45.28亩,其中国有土地20.1亩,非国有土地25.18亩。 竹水居民小组主张该地块内a1范围19.77亩的土地权利属。 杨满村民集团主张该地块的一切权利,觧某主张该地块的二分之一土地采购权。 (二)旧铁路北侧二号地块,面积46.43亩,其中a2范围24.07亩,国有地14.60亩,非国有林地9.47亩,a3范围22.36亩,国有地8.045亩,非国有地14.315亩。 杨满村民集团和道路居民集团主张这二号地块的权利。 杨满村民集团、道路居民集团、满堂村民集团在该区划中争论了a3范围22.36亩的土地权利,并批驳了某主张的a3范围的二分之一的土地采用权。 (三)旧铁路南1号地块,面积146.07亩,其中国有土地46.84亩,非国有土地99.23亩。 杨满村民集团主张所有权,某某主张土地采用权的二分之一。 (四)旧铁路南第二号地块面积约11.3亩,该地块均在7109号国土证范围内,杨满村民集团和莫村第二、三村民集团均主张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关于争议地的具体位置详见现场调查图。 争议地的国有土地,铁路部门移交宜州区政府管理采用,鉴于宜州区政府是争议方,申请人的权利主张没有解决,申请人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切实的权利申请。 非国有土地争议地主张,原金城江林场长期采用,但没有得到这部分林地、土地的权利,没有主张这部分林地、土地的权利。 这部分林地、土地位于农村,现在被农民集体经营采用,必须是农民集体全体。 杨满村民集团和竹水居民集团争论的非国有林地、土地,从2008年至今已长期由杨满村民集团及其村民管理采用,应该明确是杨满村民集团的整体。 杨满村民集团和道路居民集团争论的北侧2号地块中a2范围的非国有林地、土地、杨满村民集团主张就原金城江林场的指定返还其全部和录用,林场未取得权利证书,因此指定不能成立。 道路居民小组的管理多年来没有争论,属于道路居民小组的全部。 道路居民小组、满堂村民小组主张a3范围的土地权利,这部分争论地从2008年开始被杨满村民小组的管理采用,道路居民小组、满堂村民小组没有提出异议,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杨满村民集团和觧某的约定,觧某必须支持确认部分争议地管理采用权,但觧某回收的土地的一部分原来是荒坡石花地,建设租赁时也没有采用,从2010年开始由某某代理租赁收取租金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九、十、十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二十六、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 二、铁路北侧地块一号地中,非国有林地土地面积25.18亩,确认为杨满村民集团全体集体,为某管理录用,录用期限截止到2077年底。 三、铁路南区1号中非国有林地土地面积99.23亩,是杨满村民集团的全部,该范围内是现周某等发生争议后盖房子从池塘西侧新机械耕作路的西侧路基边往北离铁路中心线85米,向东铁 这条分界线以东的其他非国有林地土地为66.86亩,被杨满村民集团管理。 四、北面地块二号中a2范围内的非国有林地土地(周新生开垦地1.37亩除外)为8.13亩,属于道路居民一、二、三组全部和采用,a2范围内杨满村民组周新生开垦为1.37亩,杨满村民组全部和采用,a 杨满村民集团、满堂村民集团、竹水居民一、二集团均不服1日的解决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年5月26日,河池市政府制定了河政复决字( ) 3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31号复议决定),维持了1号解决决定。 年6月21日,杨满村民集团、满堂村民集团、竹水居民一、二集团提出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撤销1日的解决决定和31日的复议决定。
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桂12行初136日的行政判决中,本案争议的土地、林地在人民政府没有确认过权利,在原金城江林场放弃管理录用纠纷地后,杨满村民集团、道路居民集团、莫村村民集团都不同 村民集团、竹水居民集团不经营争议地。 宜州区政府在冲突各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冲突地属于自己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体以及冲突地的现实管理状况,划分冲突地,明确权利,依法 另外,对于覃某和杨满村民集团之间的土地采用权争议,宜州区政府根据双方的约定明确采用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杨满村民集团、满堂村民集团、竹水居民一、二集团的诉讼请求。 杨满、满堂村民组、竹水居民一、二组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行末65号的行政判决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各方对争议林地、土地享有一切权利,因此1号解决决定中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对a1、a2、a3分区的全部 此外,覃某与杨满村民集团之间的土地采购权纠纷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宜州区政府直接解决了这一争端,明确了土地采购权,超过了法定职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31号行政复议决定和1。 杨满村民集团在1日解决决定第4项中杨满村民集团和觧某、道路居民集团、满堂村民集团争论的北侧地块2号中,与a2范围内的非国有林地土地(周某开垦地1.37亩除外) 8.13亩的道路居民集团全部采用的
觧某申请再审:1.计永斌和杨满村民集团签订的《土地权利属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承诺将收回土地的无限期任用权归属计划的全部,是双方的意志自治,不是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是土 2 .即使二审认定属于承包经营权纠纷,承包经营土地的位置、面积、4~4也必须由政府明确。 因此,政府受理觧某的确实权利申请,将确实的权利赋予觧某。 要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宜州区政府答辩说,有一项无争议的管理采用方案干预土地的客观事实,宜州区政府的解决决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杨满村民组、满堂村民组、河池市政府、竹水居民1、2组、莫村第二、三村民组、道路居民1~3组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我院经过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利纠纷调解解决条例》第四条、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利纠纷的执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权利纠纷当事人各方都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权利主张的情况下,可以在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解决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方没有充分证据说明土地权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大体上,根据争议林地、土地采用现状,合理决定争议林地、土地权利归属,人民 除非滥用职权,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况,人民法院必须尊重行政机关作出切实的权利解决决定。 本案中,争议林地、土地非国有部分、杨满村民集团、满堂村民集团、竹水居民一、二集团、莫村第二、三村民集团、道路居民一至三集团不能提供冲突当事人表示有关土地全部的充分证据。 鉴于争议地中非国有部分的林地、土地位于农村,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宜州区政府经过调查、现场调查、调解程序,做出一天的解决决定,将争议地中的非国有土地确认为集体土地,并有三个有利的林地、土地担保权 在一天的解决决定中,争议地中关于非国有林地、土地权属的复印件,事实清楚,第一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复议决定和一、二审判决支持该部分的确切权利复印件是不妥当的,各方没有申请对该部分的复印件进行复审,本院也对此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要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能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土地权利属纠纷调查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不作为纠纷案件受理。 即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主要救济途径是要求协商处理或调解,协商、调解不能处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事件不属于人民政府先解决的土地担保权事件的接受范围。 人民政府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作为土地担保权案件作出担保权解决决定的,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觧某与杨满村民集团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收回土地总面积的50%权利属于本集团的全部,50%权利属于代理人的全部。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因此上述承诺是对集体土地采购权的承诺,作为代理人按照约定取得集体土地的采购权,实质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杨满村民集团因此将其建设收回觧某的集体土地,由此发生的纠纷,实质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是土地的全部权和采用权纠纷。 宜州区政府受理觧某的切实权利申请,通过一天的解决决定解决觧某与杨满村民集团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属于没有职权根据、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这个决定将杨满村民集团的所有集体土地,划定承包经营范围,明确承包期限,决定承包给觧某,侵犯杨满村民集团的村民自治权利。 河池市政府做了31日的复议决定,维持了1日的解决决定,解决了这部分复印件的违法,一审判决确认了这部分复印件的合法性,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和31日复议决定,1日解决决定中这一部分的复印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支持。 根据覃某的主张,覃某根据委托书的约定获得了收回土地的无限期的采用权,二审判决认定是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错误。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村民只能通过取得集体所有林地、土地的采用权,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的方法来取得。 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确定约定的承包范围和承包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应当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处理。 覃某不能通过合同取得集体土地的无限期永久采用权,约定的50%林地、土地权利只有通过承包经营方法得到的土地采用权。 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由于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支持。 覃某还主张,即使二审认定属于承包经营权纠纷,承包经营土地的位置、面积、4~4也必须由政府明确。 但是,如上所述,承包经营土地的位置、面积、4等约定不确定,发生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情况下,只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处理,不属于申请政府担保权的几个事项范围。 以此为理由申请再审,与现行法律制度发生冲突,理由也不成立。
应该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中,生效的人民法院审判文件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发现审判文件或裁决文件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问题的,必须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后重新开始诉讼。 生效的人民法院审判文件确认的事实,应当是指生效审判主文确认的事实,和受生效审判文件主文约束、不可替代的事实认定或审判代理。 在本案中,覃某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满村民集团妨碍破坏在回收的原金城江林场50%的土地上进行栽培经营的行为。 1292日的民事裁定双方争论的本质是土地采用权的归属关系,协议以不能申请解决人民政府、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觧某的起诉。 第1292号民事裁定主文驳回觧某排除干扰的起诉,不构成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的约束。 裁定理由是,争论的本质是土地采用权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对象范围,确实本案二审裁定和觧某与杨满村民集团之间的纠纷是承包经营权纠纷,必须以民事诉讼处理的理由直接冲突。 但是,觧某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中得到的林地、土地采用权范围、期限未确定的情况下,觧某要求杨满村民集团停止侵权,排除干扰,但确实没有事实根据,起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1292日民事裁定的理由不是受不可替代的该裁定主文约束的理由,而不构成覃某对与杨满村民集团之间的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障碍。 因此,本案二审生效判决不存在1292号民事裁定和不可调整的根本冲突,觧某有权依法对与杨满村民集团之间的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另行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地,觧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的。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觧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修江
陪审员杨志华
陪审员寇秉辉
2019年9月11日
法官助理黄宁晖
书记官陈虹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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