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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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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额根据以下因素明确。

)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手段、情况、行为习惯等具体方案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利益状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呼吁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确定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尔章支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民事裁决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黔高民申字第940号

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企业。 居住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企业经理。

复审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企业(以下简称中财保险赫章分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黔毕中民终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申请本院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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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申请再审:营养费为12900元,但二审法院只支持1830元。 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审法院只支持2000元。 看护费为41037.7元,原审法院只支持3930.41元。 交通费为4655元,住宿费为3540元,通讯费为400元,原审法院不支持。 被抚养人生活费二审法院不支持余某18岁以上高中和大学毕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993.26元。 中财保险赫章分企业应该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元等,认定事实不清楚。 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的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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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赫尔章华康医院实际住院治疗了61天。 唐某受的伤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为十级残疾。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中财保险赫兹章分为企业支付唐某各赔偿费用24280.81元。 关于营养费的计算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参照治疗医院要求术后及院外加强营养,促进骨折合并的意见, 唐某声称营养费为12900元,没有充分证据说明,本院不予录用。 关于精神慰灵金的确认,原审法院考虑了本案相关交通事故客观上给唐某一定程度的痛苦,给予精神安慰,但其障碍等级仅为10级,《关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应该是5000元,由于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支持。 关于护理费的认定,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唐某伤残等级和需要护理的程度,以及唐某住院治疗的现实情况,承认护理费为3930.41元 唐某提出的看护费是41037.7元的申请理由,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我院不予录用。 关于交通费的明确,唐某在赫章华康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未能举证说明。 唐某在贵阳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不能说明唐某提供的交通票据与其医生的看病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其提供的交通票据不足以说明是治疗伤口所需的支出,原审法院不支持 唐某声称交通费为4655元,由于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用。 关于住宿费的明确,唐某在原审中提供的住宿费收据,不是正式有效的票据,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其主张,所以支持原审法院提出的住宿费的要求是不妥当的。 唐某声称交通费是3540元,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本院不予录用。 关于通信费的明确化。 由于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支持是不妥当的。 关于被抚养者生活费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抚养者只计算未成年人的生活费到18岁,唐某应该支持其子余某超过18岁的被抚养者的生活费为2993.26元。 关于障碍辅助器具费的明确化。 唐某主张中财保险赫章分企业应该支付伤残补助器具费1000元,但这一要求在一审中不要求二审法院审理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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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第6款、第11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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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凌武

代理陪审员张信梁

代理陪审员黄千柏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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