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重筑责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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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承担治阴的重担? 谁应该承担防污的使命? 是防止大气污染的中心问题。 应该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级政府一定是正义的第一负责人。 [/BR/] [/H// H/]但是,现实是,许多地方盲目发表了牺牲长期环境保护好处的产业计划,支付巨大环境成本的污染项目变成了绿色,在gdp这个指挥棒的推动下,地方政府成为了环境污染的推动者。 [/BR/] [/H// H/]典型的实例是钢铁业是河北第一大产业,也是京津冀被雾笼罩的大祸,但根据全年的调查,河北3.1亿吨钢铁生产能力中,2亿吨是非法上马,多数没有任何环评手续。 背后隐藏的是地方保护、监督管理失败,以及官员勾结的顽固疾病。
gdp的唯一业绩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期望相距甚远。 由于污染巨头也多为当地利税、就业巨头,因此一点地方政府实行环境保护政策的态度非常暧昧,在招商时不仅要推进减少污染物排放费、简化环境评价审批等土政策,而且作为污染物排放公司的保护伞,一点点的
在治阴的高压态势中,也稍微出现了对应中央政策的软件执行。 例如,只关闭对当地利税影响不大的小公司,数量多,实质的管理效果看起来有限。 例如,对于国家要求按时执行的环境保护新政策,擅自设定宽限期,保护落后的公司免受淘汰。 此外,由于空气质量差可能会影响官帽,因此监视数据伪造也成为地方政府的潜在规则。
对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来说,现实是服从当地政府,其环境保护责任总是与政府的业绩追求相矛盾,因此只会在差距中变得困难。 在很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名义上拥有环境评价、监督管理等职权,但其不利地位阻止不了污染项目的通行。
环境执法的困境,因为大气污染源多方面,基础监督管理能力严重不足,所以调查难、取证难、调查难的现象也极为显着。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年度统计,大气污染类在通报事件中达到了73%,但在年度调查事件中只占12%。 执法的难度,从这件事可以看出一斑。
此外,现行执法体制的设计也导致了职务不明、多头监督的弊端。 现行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的52项管理功能中,确定管理部门的有32项,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监督权的只有17项,扬尘、恶臭等20项尚未确定管理部门。 另外,有些管理功能交叉,典型的就像汽车管理一样,与环境保护、公安、工业、交通、质量检查等13个部门相关,虽然阵容看起来很大,但很难合作。
基于这样的现实,加强政府的责任成为制度设计的必然指南。 年9月公布的大气10条强调了地方政府是防止大气污染的责任主体。 从第二年5月开始试行的相关审查方法表明,历史上最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责任和审查制度已经正式确立。
在立法层面,传统环境立法的重大缺陷之一只是侧重于公司责任,政府责任太简单,特别是缺乏对政府的环境审查和问责机制,是环境问题严重化的重要根源 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审查复印件。 这次大气法撰改也必然引入这一立法突破,修订法草案确定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审查评价制度,审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另外,要求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制定限期达标的计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但是,综合看现在的修正案,审查不合格或不合格部位的责任追究,停留在要求整改的行政制约上,由于刚性的处罚手段不足,将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分,负责人引咎辞职等严厉机制 另一个方向是改革现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必须尽快提高议事日程。 从更深的层面来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的建立,为官员选拔、晋升机制的深入改革奠定了基础,进而彻底摆脱官员的席位、利益和污染型业绩,真正跳出gdp陷阱,跳出绿色的
作为最重要的环境保护义务主体,公司社会责任防线的脆弱性呈现出大气污染防治的另一个方面。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稍晚,难以实现排放。 有些公司的污染防止设施运行不正常,一拿就停止,一走就停止白天和夜晚的队列,用虚假报告监视数据等方法应对执法监督管理逃跑。
强制推行的环境保护政策也许可以让公司投资购买污染对策设施,但真正的困难是如何保证这些设施不成为检查对策的工具而实际运转。 在开机欢迎、关机欢送的恶性循环中,公司和执法机构之间的游戏似乎将永远持续下去。 即使在治好阴风的日子紧迫的情况下,也有敢于乘风的公司。 年3月,环境保护部华北审计中心对河北钢铁业的调查显示,60%的钢铁公司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的现象,7成的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
问题的核心是非法价格远远低于合规价格!
根据现行大气法的规定,未正常采用或擅自搁置污染防止设施的,最高罚款只有5万元。 超标污染的,最高罚款只有十万元。 相比之下,污染对策设施不仅设置价格巨大,每年的运行价格也极高。 以钢铁领域为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超过每吨100元,如果关闭设施,中型钢铁公司每年可以节约数千万元。 一旦被审讯,就要罚款数万元。 这必然诱发所谓经济人的合理选择,花钱购买污染物,不想启动处理污染物的设施,成为高污染领域的普遍现象。 有些公司每年设立数百万元的特别基金来应付罚款。 [/BR/] [/H// H/]有时看媒体的执法例子,经常冠以铁腕防污等标题,但只有10万元到几万元的罚款金额,充满了反讽的味道。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系统的统计,从2012年到年9月,全国大气环境违法处罚案件达到9110起,处罚金额共计3.05亿元,平均每起罚款3.11万元,远远低于污染设施的运行费用。 一位环保官员对此叹息: 3万元,对大公司来说还叫钱吗?
即使发生了大气污染事故,现行大气法规定的最高罚款也是50万元,与污染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不足以补偿,至少也没有威慑。
难以阻止违法冲动的现实说明是,为了摆脱大气环境监督的困境,需要强化法律责任、明确公司义务、提高违法价格、扭曲处罚,是社会各界长年以来的呼声,这次大气法修改的大 因此,修法草案比较了无证、超额、超总量、监视数据虚假等污染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命令整顿停产,责令行政拘留及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 其中一个大点是大大提高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 例如,对于未经批准的偶像防治设施,最高罚款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超标污染的,原罚款上限从10万元变成步价,最高罚款增加到100万元。 另一方面,以逃避数据盗窃、伪造等监督管理的方法被污染的,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修正法案取消50万元罚款上限,变更为按损失倍数计算罚款,确定规定,造成通常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直接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 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直接按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处罚。 修改了法律草案,规定直接负责人在上年度可以从本公司处以收入的50%以下的罚款。 惩罚惩罚单位和个人的双惩罚制的确立,不仅意味着将来严厉惩罚大气污染事故的天价罚单,践踏环境保护道德基础的个人也要付出必要的代价。 [/BR/] [/H// H/]更大的突破是,修正案引进根据新的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处罚制度,细分,在受到超过标准的污染防止等4种罚款处罚后也确定拒绝纠正的违法行为,根据原来的处罚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屡查不改的惯性违法的公司来说,其制约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正如有些人担心的那样,现在的修正案中设定的罚款上限依然很低,不足以彻底处理违法价格低的不治之症。 因此,大气法修法需要进一步突破惩罚力的天花板,更清楚地释放重典的污染对策信号。 另外,必须越来越考虑对守法公司的激励机制,只有违法者不能补偿,守法者有利,公司环境保护责任的防线才是真正牢固的,同时是永恒的。
与政府的责任、公司的义务相比,公众参与和公民的责任是阻止阴天、防止污染的社会防线。
公众参与的前提是知情权,pm2.5的名史是其典范。 上海、北京等地早就开始了pm2.5监测,但考虑到蓝天业绩等因素,长期处于内部研究的保密状态。 到了2011年冬天,随着许多阴天攻击,美国驻华大使馆发布的pm2.5监视数据通过一点网络名人传递后,普通市民不知道的pm2.5终于举国关注。 之后,很多市民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公开pm2.5监视数据,虽然屡遭拒绝,但舆论、公众的追究并没有停止,一点市民利用私人工具,引起了我为祖国测量空气的行动。 舆论的强烈压力,最终将pm2.5纳入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推进了实施的城市扩大,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时间表,到了年,pm2.5数据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监视和公开。 可以说围绕pm2.5公开化的游戏既目睹了公民知情意识的觉醒,也目睹了政府执政思维的转变。
沿着知情同意的路径,必然引导到参加的另一边。 对pm2.5的敏感,对蓝天的渴望,被雾袭击的民众,不再满足于自助和抱怨,导演的热情和动力高涨。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的大气污染通报直线上升,占通报总量的67成左右。 比
更生动的是现实的市民行动。 年12月,雾霾大规模入侵南方时,浙江发起的寻找雾霾污染源的行动,爆发了公众的通报热情,温州、宁波、杭州、义乌等许多污染源,成为公众呼吁定点去除的目标。 年2月,石家庄市民李贵欣向法院起诉该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对方承担雾的管理责任,成为全国第一个因空气污染诉诸政府的人。 年11月,郑州读者大花猫发行了《郑州市长对司马懿的公审》,政府无力治疗阴天,市长也在公审中进行了良性交流。 年1月,四川达州市宣布熏肉是当地空气污染的祸害后,志愿者立即开展自我测量活动证明是假的,敦促政府不要转嫁污染对策责任&hellip。 … 所有这些都证实了公民高涨的监督意识,对政府、公司也形成了强烈的管理压力。 [/BR/] [/H// H/]与有活力的公民参加意愿相比,大气法修法草案的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充分,只是规定公民应该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习惯,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通报,制定、改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 很少的条款,不能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持。
另一方面,在稍微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公共参与多是大气立法的方法。 例如在美国法律中,公民以听证会等形式监督pm2.5的标准监视程序,参与各州空气质量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各州计划的审查过程,在判断审查认可不符合清洁空气法等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只有有民间力量的动员,才能形成去污力。 比如在美国很多城市,公民在路上看到超标排放嫌疑犯的车辆,马上记录车号,用电话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另外比如在香港,汽车尾气污染曾经非常严重,空气质量急剧下降,特区政府动员很多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发现黑烟等车辆就可以通报,有关部门迅速跟进检查,大幅度提高检查效率
因此,进一步确定政府、公司、个体在防止大气污染中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加强公众参与制度,应该是未来完全大气法修改法草案的要点。 例如,在报道公开方面,必须要求地方政府公开防止大气污染的行动计划等重要消息。 特别是公开当地污染排放数据、严重污染公司名单、对污染行为的处罚记录等长期处于秘密状态的新闻,并对公众进行监督。 在公众参与方面,在制定有关大气污染的环境标准、管理计划、产业政策等过程中,必须进一步确定听证会、论证会等公众参与机制。 特别是在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业绩时,赋予一般公民、社会组织评价环境保护业绩的权利。 在公众监督方面,必须增设公民对通报的响应和奖励机制,进一步确定和细化比较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规则。
而且,必须看到防止大气污染的公共参与不仅应该体现在监督的权利上,也应该体现在管理的义务上。 与制度设计相比,公民的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行为的培养要困难得多。 现实生活中烦恼的是,当公民身体用力,投身于减少污染的绿色行动时,很多人依然停留在单纯的怨恨上,但不想停止加剧污染的费用行为。 [/BR/] [/H// H/]近年来,随着雾的频率增加,禁止烟花爆竹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每年春节前夕,网上发表了春节放弃烟花爆竹的公民,很多城市也进行了禁止放炮的动员。 响应者不少,但并没有真正逆转以前流传下来的民俗的强惯性。
绿色旅游的流程也非常困难,汽车尾气污染众所周知,但民意调查显示,在阴天想放弃驾驶的市民比例只有3成左右,真正能行动的人必须享受很大的折扣。 年9月22日,世界上没有车的日子,全国近百个城市提倡放弃开车,但北京、深圳、杭州等城市依然挤满了私家车,高峰时间堵车,没有车的日子就这样成了堵车的日子。
作为个人公民,既是大气污染的受害者,也是大气污染的加害者。 北京市根据当地大气污染源的分析,汽车排放占31.1%,燃煤占22.4%,工业生产占18.1%,扬尘占14.3%,饮食、汽修、焚烧、家畜养殖等占14%。 其中,汽车的排放、饮食、烧烤等与公民的生活习惯密切相关,可以说谁都无法逃避为雾做出了贡献的嫌疑。 如果不想抑制露天烧烤等个人嗜好,不想放弃开大排量高级车等奢侈,就不能避免戴口罩开宝马等不自然现象,结果,所有人都会受害,陷入所有人都会伤害的公地悲剧。
受到雾威胁的全体市民,既不能自以为是,也不能置身事外。 在对抗大气污染的战争中,从政府的责任到公司的义务,再到市民的环境理性,一个也不可或缺! 只有建立政府、公司、公民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凝结成唇齿相依的命运共同体,才能最终战胜雾,重拾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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