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九岁女童不同意亲子鉴定 法院尊重孩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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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法制网河北信(通讯员贾海雄)夫妇申请了亲子鉴定,但9岁的女儿认为父子关系良好,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最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查了有关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事件表明未成年人的好处最大化大体上确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好处。
张姓男性和李姓女性通过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同年9月,女儿娜娜出生了。 年8月,夫妇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和母亲李某一起生活,小娜的抚养费由张某按月支付。 离婚以来,经济条件优越的李某一直在养育娜,但从未向张某主张抚养费。 张某经常看望小娜,父女感情也相当好。
意外的是,去年2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本院确认小娜系非父子关系。 事由去年7月,张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体检时,未见精子确定,符合唯一的支持细胞综合征。 因此,我认为自己和娜酱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
审判中,李某在小娜和张某之间是否有父子关系也不明确。 因此,张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也表示同意。 对此,小娜认为父亲张某对自己很好,张某自称是自己的父亲,不受任何怀疑。 审判后,小娜写信向法院确定拒绝协助亲子鉴定。
原告张某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3)第二条的规定,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父子关系,提出必要的证据进行说明,另一方反对 根据以上规定,应该推定本案与娜没有父子关系。
据法院审理,本案中,小娜出生时间为2010年9月,张某声称没有自己生育能力依据的证据是上海某三甲医院去年7月制作的健康诊断报告。 由于时间前后相隔近十年,张某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2009年左右是否有生育能力。 张某为了确认父子关系不存在,应该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但张某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因此必须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小娜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李某同意做亲子鉴定。 这件事没有丈夫和妻子方面反对的证据,没有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定状况。 然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亲子鉴定工作与自然的爱情伦理有关,一旦启动,可能会对当事人、孩子和许多家庭产生意想不到的感情冲击,或产生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应该对亲子鉴定保持谨慎的态度。 为了最大化未成年人的好处,应该设置亲子鉴定的启动所需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同意、未成年人本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将申请方是否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等作为第一考虑因素慎重审查,未成年
法官警告说,亲子鉴定需要未成年人的协助,法院不能强制亲子鉴定,以免发生极端的事情。 如果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抵制亲子鉴定,就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怀疑轻易推断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在本案中,小娜年龄9岁,是限制行为的能力者,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方面,必须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 换言之,未成年人好处的最大化大体上是审判家务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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