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内蒙古通辽:借贷顶账案牵出“阴阳”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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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内蒙古人洪成卫帮助房地产开发商获得了一些小额民间贷款。 近5年来,当本金累计达到1700万元时,开发商明确表示由于没钱,将建造建筑物来清算债务。 但是,一年后,开发商建造大楼时大楼价格高涨,开发商撤回了在大楼赔偿债务的协议。 之后,在当地公关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约定将大楼打折3000万元偿还债务,开发商相继偿还2200万元。 意外的是,事件突然逆转的开发者告诉债权人强制引起了3000万元的债务免除协议,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协议。 最近,记者实地调查显示,上述借贷和抵押案件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竟然颁发了两个结果完全相反的裁决书。 通辽中院对一案发行两个阴阳裁决书的方法备受关注。 日前,放贷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民间贷款逾期在房间里反驳 2006年初,内蒙古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称天蒙房地产企业)和通辽天蒙羊绒有限企业(以下称天蒙羊绒)的法定代表人找到了当地个人家庭洪成卫,由于企业资金紧张,借钱应急处理 之后,经过双方协商形成了多个借款协议约定借贷。 根据2006年4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甲(借方)洪成卫、乙(借款方)姜某、北京海涛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海涛企业)、丙(担保方)天蒙羊绒三方形成担保借款协议。 甲方与乙方借款360万元,借款周期为57个月。 另一个时间是2006年7月26日,根据洪成卫与海涛企业、天蒙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借款协定,海涛企业与天蒙房地产企业共同开发枫丹瑞舍花园小区,向洪成卫借款100万元。 此后,海涛企业和天蒙房地产企业多次向洪成卫借款,分别为2007年2月25日20万元、2007年6月6日307万元、2007年9月30日50万元。 借款周期分别为51个月、47个月和44个月。 上述5个借款约定月收入均为5%,但实际履行还款时,其平均月收入仅为1.96%。 2011年5月25日,上述借款方海涛企业停止了与天蒙房地产企业的合作开发。 截止到当天,欠了双方形成的5笔债,本金共计837万元,利息共计863万元,共计1700多万元。 五笔借款分别到期后,海涛企业和天蒙房地产企业没有偿还1700余万元。 2012年4月,海涛企业与天蒙企业签订了终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海涛企业承担项目债务。 但是,双方在结束合作开发协议的附件一中约定,洪成卫1700万元的借款在开发项目的16楼抵消,单价为每平方米2800元,交付录用时弥补不足部分。 意外的是,由于房价迅速上涨,天蒙房地产企业不愿意在16楼支付1700万元的债务。 由此,双方矛盾升级……。 2012年4月8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局霍林派出所的介入调整下,天蒙房地产企业与洪成卫签订了《协议书》。 天蒙房地产企业、海涛企业及姜某承诺向洪成卫支付3000万元。 其中,到2012年4月10日在丹枫丽舍花园区商品房(非16号楼)支付2000万元。 到2012年10月1日前用现金支付1000万元。 此外,协议生效后,天蒙房地产企业代替海涛企业和姜某向洪成卫偿还上述债务利息后,获得相应的债权,天蒙房地产企业有权偿还海涛企业和姜某。 洪成卫同意根据天蒙房地产企业的要求协助海涛企业和姜某进行诉讼和其他法律措施。 洪成卫同意向天蒙房地产企业提供借款协议、汇款证明及其他书面文件,保证借款真实、合法、比较有效,而且借款和海涛企业后没有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洪成卫的妻子介绍说,该协议签订后,16楼解除了支付债务的方案,3000万元偿还额的确认也在16楼打折。 上述协议签订后,天蒙房地产企业从2012年10月31日至12月26日支付洪成卫现金182万元,上述小区34、35号楼12户住宅、二期25、26号楼13户住宅及2家商店,共计支付2007万元。 借款人抵押后向出借人申诉 在上述协议继续履行时,突然的诉讼打破了天蒙房地产企业的偿还计划。 实际上,在天蒙房地产企业和海涛企业结束合作开发协议后的2012年7月,天蒙房地产企业将海涛企业诉通辽中院,要求结束合作开发协议。 2012年通民初字1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取消了该协议和附件一、二。 海涛企业不服,随后向内蒙古高院上诉。 年1月8日,内蒙古高院驳回了海涛企业的诉讼,维持了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院和高院取消上述协议后,天蒙房地产企业立即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起诉洪成卫,取消2012年4月8日与洪成卫签订的《协议书》,要求洪成卫偿还支付的2200多万元。 天蒙房地产企业的理由是内蒙古高院取消了上述合作开发协议和附件一、二。 然后洪成卫用过激的方法讨债,《协议书》是在洪成卫的威胁下签名的。 根据科尔沁法院于年9月29日发表的民事裁决书,合作开发协议取消后,天蒙房地产企业和海涛企业还处于合作状态......双方在2010年2月10日签订的《关于丹枫丽舍项目的二期开发补充协议》中,海涛企业 通过备用分红解决...双方合作房地产的利润额、利润分配是如何分配的尚不明确,因此偿还洪成卫的款项最终由天蒙房地产企业承担,或由海涛企业承担,或合作项目的利润负担不明确 洪成卫的妻子告诉记者,开发商变脸告诉债权人的主要原因是房子一年快速上升,还有上升的馀地。 据此,当地公安派出所协调达成了3000万元的偿还协议。 奇怪的阴阳裁书 科尔沁法院驳回了起诉,天蒙房地产企业不服,向通辽中院上诉。 但奇怪的是,通辽中院对此案发行了两个结论完全相反的裁决书。 根据洪成卫家族(洪在二审期间不幸去世)寄来的通民终字第52号裁决书,依法取消一审裁定,命令科尔沁法院再审。 但不可思议的是,洪成卫的代理律师于去年4月偶然发现,对于这些事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裁决书。 根据年10月1日发表的该通民终字52号民事裁决书,驳回天蒙企业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发现中国审判文件网公开的通民终字52号民事裁决书后,当事人向通辽中院询问了情况。 但是,这份裁决书被删除了。 但是,迄今为止洪成卫的妻子一直委托律师在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公证。 呼蒙正证内字第1905号《公证》指出,通民终字52号民事裁决书于同日公证时发表在中国裁判文件网络上。 记者打电话给天蒙房地产企业的负责人确认洪成卫和天蒙房地产企业的借款,该负责人说把采访问题提交到企业办公室就行了,然后回答了。 但是,在发布新闻之前,还没有收到这家企业的答复。 关于上述事件发生的阴阳裁决书,记者来到通辽中院确认。 本院政治部负责人通知此案还在审理中,与领导商量后回复。 但是,在发布新闻之前,还没有收到本院的答复。 尽管此案出现了阴阳裁决书,但根据通民终字第52号裁决书,科尔沁法院再次审理判决驳回了天蒙房地产企业的需求。 之后,天蒙房地产企业向通辽中院上诉,本院的判决取消了科尔沁法院的一审判决。 取消天蒙房地产企业和洪成卫于2012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 这样洪成卫的妻子就会面临开发商无法在房间里支付的钱无法收回的问题。 甚至面临被要求偿还已支付的风险。 目前洪妻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本院受理。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这个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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