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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的决定》已于年10月26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决定
(年10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修订如下:
第142条的评级:企业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是,中的任一种情况除外
)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
)与持有自己公司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
)将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激励。
)股东对股东大会上举行的企业合并、个别决议提出异议,要求企业收购股票。
)用于将股票转换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是维持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企业在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在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可以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企业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收购该企业的股票后,属于第(1)款的情况的,应当在收购之日起10天内注销。 属于第(2)款、(4)款情况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况时,企业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股票总额的10%,必须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在本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票时,必须按照公开的集中交易方法进行。
企业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目标。
本决定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撰写,重新发表。
二、完善企业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有助于赋予企业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促进完整的企业管理,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和迅速发展。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完全调整规定,再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上,敦促实施股票回购的上市企业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调查内幕交易、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市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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