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婚姻家庭编之定势:以制度设计厘清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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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对夫妻间债务问题进行了规定,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继承和迅速发展,为了明确司法实务难点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制度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共修订了三次,其中有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正如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那样,共同生活中负债由共同财产偿还,不足由男性方面结算,但个人债务自负。 根据1980年的婚姻法,共同生活中负债由共同财产偿还,偿还不足首先协商,协商不能由法院判决,但个人债务自负。 根据2001年的婚姻法,在共同生活中负债务由共同财产偿还,不偿还债务或约定各有财产的情况下,首先协商,协议不能由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篇的制度继承与整合
民法典继承和整合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和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制度,整理了其法律逻辑,使实务流程更具操作性,提高了规范的效力。
制度设计给民事检察事业带来的机遇
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生效审判监督案件时,涉及婚姻家庭行业,多集中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事件的性质上,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事事件中,大部分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在这些事件中,夫妇关系的解除并不是很顺利,而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努力,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基础。 从制度规范来看,在民法出台之前,中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规范分散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司法解释是为了处理法律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其立法精神可能出现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的情况 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二)》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表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后者在技术水平上更有效率,相应的说明和评价更简单方便,暂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基本上是《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的申诉人经常是债务人的配偶,作为非债务人难以说明不知道的债务的性质,要求进一步说明债权人知道的事情 年赣州二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共受理6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服的生效审判监督案件,其中发行了1起再审检察建议。 随着《补充规定》和《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发表,《婚姻法解释(2)》的相关规定得到了修正,越来越保护作为非债务人的配偶一方。 从年到年,赣州二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受理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生效审判监督共计27件,其中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1件、抗诉4件、抗诉1件。 在叶某和曾某、温某等民间贷款纠纷申请监督案中,叶某配偶温某在外面借款100万元以上,远远超过家庭日常支出所需金额,叶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 赣州某基层检察院审查后,根据《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必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错误,予以纠正,要求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同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非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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