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职务犯罪轻刑化:这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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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在石家庄市院进行了讲解,阐述了职务犯罪的轻刑化是假命题的想法。 现在,贪污只是把数百万的东西无限期处理十几年,数千的东西,所以很多检察机关都在讨论减轻这个课题的职务犯罪,有些省检察院把这个课题作为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的主题。
但是陈瑞华教授早就是他的《关于法学研究的做法》一书,法学研究最忌讳的是有结论后再找论据。 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研究是这样的,你不知道这个命题的根源是什么吗? 研究这个课题的论文,全篇是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对策等,首先设定了客观存在的事实。 但我想问的是,职务犯罪的轻刑化真的存在吗?
我国刑法中有一项极其愚蠢的立法,即在刑法这样稳定的大法中,规定贪污受贿10万以上10年以上。 想想看。 中国的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十年前的10万人民币和现在的10万人民币的购买力一样吗? 货币价值不同,贪污受贿10万元的社会危害性能相同吗? 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极大,甘肃宁夏的10万元和广东上海的10万元一样吗? 官员贪污受贿10万元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能源一样吗?
答案当然不是。 而且,非常不同。 现在广东深圳检察机关没有立案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的案件,山西太原检察机关也确定不会立案5万元以下,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是10年以上,不是在天下滑行的大智吗? 五万以下不予起草。 这是对刑法这一愚蠢立法规定的最大嘲笑。
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具体规定了犯罪金额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贪污受贿10万以上为10年以上,贪污受贿5万到10万的判决为1年到7年。 这是刑法,不成为法院的量刑细则吗? 既然刑法必须这样具体制定量刑数额标准,为什么不把盗窃10万以上的判决定几年,强盗10万以上的判决定几年呢?
刑法为什么只这样具体规定贪污受贿罪的量刑金额? 是为了体现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厉惩罚吗? 这显然与严惩没有任何关系。 为了防止法官滥用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吗? 这显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量刑细则来实现。 这些理由都无法解释。 那么,到底为什么呢? 太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了。
更不可思议的是,刑法先后修改了八次,但无视这愚蠢的极其立法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高耸如泰山。
而且这愚蠢的极其立法规定,带来了所谓职务犯罪的轻刑化。 很明显,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以上是10年以上,所以贪污受贿数百万的判决是十几年,数千万的判决是无期的,当然与此相比畸形很轻。 但是,通过该比较得到的轻刑化结论显然不是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而是立法规定本身。 审判实践的所谓畸形轻,适合扭转立法规定的畸形重。
但是,如果法院还能通过量刑畸形轻来实现贪污受贿数百万事件的量刑公正,那么对于贪污受贿十几万的量刑公正,法院是无力的。 刑法规定明确,法令如山,谁敢公开反抗? 所以,贪污受贿十几万人至少只能判十年。 这对贪污受贿数百万人的事件形成明显的不公平。
更可怕的是,这个司法上的不公正必然是在河里走或者不弄湿鞋,既然弄湿了鞋,就洗个澡。 贪污既然收了十万美元宣告十年,贪污收了几百万美元宣告了十几年,为什么要成为小贪官呢? 要做就要加大贪婪。 只要不过亿,就没有判处死刑的危险,贪婪无论怎么量刑都差不多。
因此,关于所谓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研究引起了我们对刑法立法规定的批评和反省。 现在中央的反腐败力量空前,职务犯罪量刑关系到反腐败的大局,关系到执政党的形象,立法机关建议认真考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尽快修改或废除,为职务犯罪量刑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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