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家庭本位抑或个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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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个人为本位的大体和家务法 (一)以家务法个人为本位的大体理论基础 以个人为本位的家务法的兴起绝非偶然。 从个人主义理论看,个人意识越来越摆脱了集体意识的羁绊,个人主义的法律理念贯穿于许多立法和法律改造的过程中,它赋予了家务法个人自治的核心,几乎排除了家务关系中的伦理方式。 从法律分化理论看,试图通过明确和简单化的人际关系默认设定,将家务法的特殊性消除为简单的法律分类。 在受个人主义影响的法律分化过程中,鉴于个人的崛起及其美好结果的默认值,法学家们自然认为没有必要通过现有的分类体系来观察人格化的影响。 因此,与家务相关的法律问题被坚决分解,进入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行业,共有个人自治、自由等比较抽象的法律。 (2)以个人为本位的家务法即使中国 个人主义带来了美好的预设,个人的崛起真的会普遍发生吗? 个人主义能如期促进个人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吗? 首先,个人稍微向业界崛起是事实,但个人主义默认的怎样的美丽情景似乎没有在中国完全表现出来。 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不完全的个人主义。 其次,正因为没有充分意识到个人主义的迅速发展会陷入困境,很多法律和制度的设计才会出现积极适合个人主义,这种适合反而会带来各种错位和悖论现象。 总之,在家事行业,个人本位与中国社会和中国家庭的现实有一定的背离,它夸大了个人主义在中国家事行业的影响。 二、家庭本位大致是家务法 [/h 以前传到中国社会的人们的生活有两个优点:第一,在一起不得分。 家人之间的关系必须紧密,必须是共同体。 无论在生计上还是感情上都应该这样做 第二个是等差关系 虽然家庭一致,但家庭内部结构是等差的,强调尊卑长幼,不要扰乱分寸。 (二)家庭本位大致是从中国传来的家务法的形成和影响 以前传到中国,家法和国法往往密切相关。 国法是家法的自然延伸 因此,关于家庭和家庭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往往显示出对家庭本位的几乎合规性。 在据此确立的许多制度中,由于其等差秩序观念与现代所有人的平等观念大相径庭,所以往往不被认可,被现代个人主义的立法所取代。 三、通向新伦理的道路大体上是历史迅速发展的过程,家务法遵循的两个基本体现了各自利弊的一面。 家庭本位大体上强调家庭的整体性,以维持家庭团结为首要目标,但维持等差秩序,进而维持家长权、夫权等特征。 个人本位大致强调个人的权利。 这是因为有关家务的法律强调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极端功利化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负面结果。 从现在来看,中国社会过去存在于家庭内的等差关系逐渐转变为家庭内的平等关系,这种变化也得到了立法的肯定。 随之,家族间的关系有可能分化为崛起的自我主义,在某些情况下许多兄弟反目,引起分寸混乱,在更大的层面上成为家族间冲突的根源。 现在,我们几乎需要新的法律来维持家庭的平等权利,同时保证家庭团结与和平。 首先,基本上必须基本服从家族之间的团结,不是原子化个人主义。 虽然采取了强调家庭本位几乎中的一致这一家庭整体性的要素,但不赞同维持家庭本位的几乎等差关系。 其次,大体上必须多次团结起来,但并不是否定或无视个人权利在家庭生活中的表现。 这采取个人本位大体上的个人自由和平等因素,但不赞同个人语言的构筑和自我主义的增益倾向相结合的部分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分化为家庭整体的可能性。 再次,在这个新的大体上,平等和团结不可分割,相互促进。 最后,它依然是以整合为基础的,因为它服从于维持家庭之间的平等关系,所以本质上是伦理关系。 但是,与家庭本位大体上和个人本位大不相同。 四、新伦理大致与家务法的变革 (一)新伦理大致与家务法 [/h 首先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家庭,更好地限制哪个脱缰的个人,进而保护家庭的善意个人,而不是违背个人主义。 其次,是被称为常归见条款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和被称为亲相隐瞒条款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这两个规定看起来只引导家庭伦理,但实际上不仅维持了家庭团结,也不忘记照顾个人选择权,不仅不能重建家庭之间的等差,还不能回到家庭本位。 (2)新伦理大体上与家务司法改革 司法行业开展的家务审判改革是一体的,在新伦理大体的改革的基础上,相关文件中提出了提倡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在家庭本位和个人本位之间几乎摇摆不定的家务司法实践中贯彻新的伦理。 基本上,从新的伦理几乎开始,从家庭之间的关系开始,发挥司法审判对家庭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 五、新伦理大致上与家务法的特殊化迅速发展 不断深入的立法完整性,家务审判改革可能不仅需要局部过程,也需要比较全面的过程。 在实体法行业,立法不可能用实体法确认全家族完全共性的权利和义务,家族间关系的多与杂有时远远超出了权利义务的范围。 因此,立法上的相关规定越来越多,不能建立专业的家务实体法律部门的可能性也很低。 家务法的实体法规定越来越多分散在相关的立法规定中。 家务程序法与其他程序法的规定大不相同。 第一,从规范层面来看,我国30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总体上表现出从重视法院职权到强调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转变,而家务审判恰恰相反。 其次,从实质层面来看,家庭生活的高度隐私和中国人常说的家里有难以阅读的途径,所以如何处理什么方法和家庭之间的纠纷,比单纯从实体法的意义上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重要得多。 这显然把问题转向程序。 域外的经验表明,制定专业的家务程序法几乎是立法行业的共识。 德国和日本有先例 我国的一点点也出现了同样的尝试。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年发表的《审理广东法院离婚案件手续指南》 只不过是程序的指导,把离婚事件放在第一位,目的是用符合家务优势的程序更好地处理家务问题。 因此,无论是地区外的经验还是地方实践,根据家务的特殊性,制定专业的家务程序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相应的改革,克服了家务司法实践在个人本位和家庭本位之间的摇摆,以新的伦理迅速发展家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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