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刘科:张文中案彰显我国加强民企司法保护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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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案的最终判决可以说是加强我国民营公司产权保护的司法典范,对加强我国民营公司、民营公司家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本案引起的法治话题,本公司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科。
张文案是中国目前影响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民营公司、民营公司家涉罪案件,其再审无罪判决受到中国刑事法行业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创立了刑事法治指标,是目前加强中国民营公司产权保护的司法典范,强调加强中国民营公司产权保护的法治方向,对加强中国民营公司、民营公司家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民主法制社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科,他对该事件提出了许多独特的观点。 以下是采访的实录。
民营公司和国企
应该受到同等保护
记者:请简单谈谈关于本案的看法和我国现在公司房屋保护的问题。
刘科:近年来,我国一直强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 为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点一点地发表了进行本案复审的文件和政策。
对张文案这样已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亲自进行审查,对所有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充分表示了加强我国民营公司、民营公司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
此案转变为无罪判决后,舆论欢呼,社会各界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但是,这期间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强调民营公司和国有公司的平等保护,“关于完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建设公司家健康成长环境提高优秀公司家精神更好发挥公司家作用的意见”等
换言之,在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内在要求下,国有公司、国有公司的房子与民营公司、民营公司的房子相比,有保护不足、保护不足的问题吗?
记者:你能具体谈谈这个问题吗?
刘科: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等发布的《公司家腐败犯罪报告》《公司家刑事风险分解报告》,近年来,国有公司家犯罪的涉案件数及犯罪频度比民间公司家犯罪的涉案件数及犯罪频度小,但国有公司家腐败犯罪
这方面证明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在国有公司行业取得了很大成就,另一方面,由于刑法中罪名的设置、实践中司法的偏好,国有公司、国有公司的家更容易接触刑法中的腐败犯罪
对此,我认为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没有民营公司的保护力,民营公司的房子容易违反刑法的问题,和国有公司的房子容易违反刑法的问题,只是具体的罪名不同
第一,有些罪名的存在不利于保护国有公司、国有公司的房子。 我国刑法典第387条规定单位接受受贿罪,犯罪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有公司。 理论上,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领取他人(单位)财产,为他人获利的,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 从实践上看,国有企业领取他人(单位)财产,为他人获利的,有被单位判处受贿罪的例子。 民营企业没有这个问题。
但是,许多国有企业从事完全的市场竞争领域,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与民营企业相同,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没有任何权限(不应该拥有权力,否则不是市场经济)。 接受别人财产,为别人获利的,不得视为单位受贿行为。 刑法以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为单位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严重约束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的手脚,与民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带着锁链跳舞,不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国有企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失业罪等罪也有同样的问题。
第二,合规和创新矛盾更加明显,国有公司和国有公司家面临的刑事风险加剧了。 目前中国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的要点已经转向治本,即不断完善各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通过规章制度不断限制国家企业管理者的各权力,减少权利交易的空间。 这些行为可以总结为合规行为。
但是,公司家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瞬息万变,市场无法区分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国有公司不能在完成各内部控制后开始各种交易行为。 对此,民间公司可以瞬间决定,即使决定错误,也只会自己承担民事结果。 国有企业往往经过很多复杂的过程,可能会错过机会,为了剥夺机会而违反各项合规规定,如果经营失败,可能会面临刑事起诉。
记者:你认为上述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刘科:对于上述问题,依然需要平等保护的理念。 平等保护不是单方面按照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家的标准保护民间公司、民间公司家,而是要双向平等保护民间公司、民间公司家和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家。 国家必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保障各种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迅速的发展权利。 删除所有不利于公司快速发展的规章制度乃至刑法规定,增设有助于保护公司的规章制度乃至刑法规定,不应该以民间公司、民间公司家和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家的身份区别对待,因为是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家而犯罪
对国有公司、国有公司的家来说,目前除了删除公司受贿罪的规定外,还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公司家健康成长环境提高优秀公司家精神,更好地发挥公司家作用的意见》,向国有公司国家发展国有经济的生活 除非属于没有命令、有禁止、不正当利益、主观故意、专断地专业行动等状况的人,否则赋予容错性,缓和负责人的负责人、负责人的责任、为当事人坐下的精神、合规和创新的矛盾,
妥善处理政策不足等问题
记者:有些人建议,现在中国有关公司的管理方面还依赖很多政策,法律法规在一点水平上还不健全,你对此怎么看?
刘科: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伟大时期。 改革的特点之一是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先例,需要边摸石头边过河。 当然,摸石头过河也不是盲目的,需要遵循一定的政策指导。
政策天生具有大体性和不稳定性,大体性导致政策的模糊性,不稳定性容易导致政策的变化,给运用政策解决法律问题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与公司产权保护有关的犯罪行为,从发生行业的特殊性、政策理解和适用带来的诸多复杂性出发,我们要求正确理解国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迅速发展变化,防止用过去的政策测定行为发生时的公司经营活动
在本案中,物美集团以中央直属公司子公司的名义申报国债技术修改项目,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
但是,这种欺诈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欺诈,有必要明确当时的政策性文件是否禁止民营公司申报国债技术修改项目。 如果明令被禁止,物美集团的行为当然属于刑法上的欺诈行为。 如果许可确定,物美集团的行为显然不是刑法上的欺诈行为。
记者:如果当时的政策性文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公司不允许申报国债技术修订项目,该如何解决?
刘科:我想法律没有被禁止的话很快就会被允许的。 既然民间公司不确定禁止申报国债的技术修改项目,就必须允许一家叫物美集团的民间公司申报。 过去的政策被禁止,但行为时的政策没有被禁止的情况下,必须允许物美集团这家民间公司申报。 关于以中央直属公司子公司的名义申报,有巨额嫌疑,但这种不规范行为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关。 对于这种行为,必须客观、事实地看待,对于历史问题必须用历史的视角评价。
我们在改革过程中总是存在政策不完善、不规范的情况,存在政策不足、政策矛盾、政策陈旧、政策模糊等问题,这种分歧、困难的政策边界、法律争论的问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被告人有利
本案今后是类似案件的
解决方案提供了准则[/s2/]。
记者:为了追求行贿犯罪中的非法利益,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议。 争论的焦点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应该废除这个因素等,你对此怎么看?
刘科:从司法实践来看,追求非法利益是刑法典明确规定的组成部分,因此司法解释不能明确取消它。
但是,一系列司法解释扩大到了想得到不正当利益的意思,使其要素名实际存在。
例如,2012年12月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贿赂犯罪中‘ 非法利益意味着受贿者想要得到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则、政策规定,或者违反国家员工的法律、法规、规则、政策、领域规范规定,为自己提供援助或便利的条件。 与公平、公正相反,在大致、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追求竞争特征的,必须认定为&lsquo。 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根据这样的解释,司法机关几乎不可能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行为者追求的好处是正当的好处。 以涉案好处为辩护理由的贿赂案件,辩护意见被法院通过的寥寥无几。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说完全被虚拟化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此,我认为为了与国际条约接触,从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立场出发,获得不正当利益,可以切实删除。
但是,在刑法典中规定了不正当利益的要素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完全无视该要素的存在,结果几乎不符合罪刑法。 本案为了谋求理解和适用非法利益,刑法典在保存其要素的情况下,如何适用该要素提供了不违反罪刑法规定的比较明确的指南。
在本案中,关于物美集团、张文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重要的是谋求理解非法利益。
对此,再审判决强调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拒绝其他买家,有没有得到竞争的特征。 另一个是交易价格是否获得了不正当的好处。
具体来说,关于给赵某的30万元利润费,再审判决认定物美集团在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公司多次谈判后,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期间第三方参与股票收购,拒绝其他买家,获得竞争特征的情况 在支付梁某500万元的基础上,再审判决认定了物美集团和广东粤财信托投资企业的最终股票交易价格,粤财企业挂牌转让未果的,多次谈判明确,高于物美集团提出的受让人价格,物美集团什么不
客观来看,再审判决充分说明了追求非法利益的理解,为正确认识贿赂犯罪追求非法利益的要件内涵提供了重要的指南,复活了这一要素,为今后类似事件的解决提供了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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