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湖北生态损害赔偿案首获司法确认 赔偿环境损害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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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记者胡弦)环境有价格,损害负责。 11月26日,据省生态环境厅透露,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日前颁发了司法确认书,江陵县10.16污染环境方案确认赔偿72.0438万元。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表示,这是我省首次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赔偿额创历史新高。
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是体现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根据《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居住建设、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 发生森林环境损害时,必须由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索赔。
去年10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通报,罐车运送污水,通过美国工厂的污水管道排出,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流入当地的两湖水路。 根据现场执法和采样监测,污水不仅是强酸性的,其中镉、锌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标准的4.3倍、14.6倍,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 相关规定,该公司将以最高限额罚款20万元。 对这个事件,环境保护部门认为不足以弥补环境损害,必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去年12月开始了对2家涉案公司和4名个体的生态损害索赔。 根据鉴定机构的量化,此次事件对环境损害的量化结果共计72.0438万元。
今年7月16日,经过两次协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污染公司和个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 为了保证协议的执行,双方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1月1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 经过司法确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赔偿不足的,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峥介绍说,这一最初司法确认的协商成功事件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起模范作用。
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处理了30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已经结束,赔偿了到达金额共计1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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