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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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要求取消拍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支持,
)竞争者之间、竞争者和拍卖机构之间恶意贯通,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争者的好处的
)买方没有法律规定的竞争资格的
)违法限制拍卖人参加拍卖,或者对不同的拍卖人规定不同的拍卖条件的情况
)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拍卖标的物的
)严重违反其他拍卖程序,损害当事人或竞争者的好处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撤销出售的,参照前款规定解决。
中信银行株式会社上海浦电路支行和赵某、邱某其他执行裁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书
( ) 沪01执行复235号
复议申请人(买方):朱某,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电路分行,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李某。
被执行人:赵某,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邱某(赵某丈夫,兼诉讼代理人)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复议申请人朱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浦东法院)()上海0115执行异1093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进行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浦东法院在()上海0115民初47933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电路分行和邱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生效民事调解书事件过程中,买方朱某对司法拍卖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称为涉案房屋,
浦东法院经审查,于年7月24日,浦东法院从()沪0115民初47933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电路分行编制邱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一、邱某、赵某应于年8月24日前偿还中信银行 二、邱某、赵某于年8月24日前获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电路分行逾期还款利息和剩余应还款利息232,542.03元(截至年7月24日逾期利息202,670.05元,复利6,103.37元,罚款1,923.43元) 三、邱某、赵某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电路分行与邱某、赵某协商,以其名义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的xx号xx室的房子作为抵押,或优先接受拍卖、出售所得款项。
邱某、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的明确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电路分行于去年11月2日申请浦东法院执行,执行方案编号为()沪0115执行21969号。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邱某、赵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并于年5月6日在公拍网上发表了涉案房屋拍卖公告。 其中,照片的现状栏中明确记载了户籍/工商注册:无。 年6月17日,朱某以人民币1,698万元的最高价格竞争涉案人士。 年7月9日,浦东法院颁发()沪0115执行21969号之一执行裁决书,涉案人裁定为买方朱某所有。 年7月10日,该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送了拍卖关闭相关执行裁决书和合作执行通知书。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买方表示于去年8月10日左右完成了涉案人士的通过登记手续,并于8月20日向浦东法院提出异议。
浦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异议和复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已经于年7月9日依法裁定涉案人属于买方,次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上述法律文件,执行法院在涉案人拍卖手续结束后,买方对该手续结束后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买方必须另外找别的方法救济。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法院于年10月17日作出()沪0115执行异1093号异议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申请。
朱某复议要求:撤销()沪0115执行21969号拍卖成交执行裁定。 第一个理由是涉案人是对口进才中学的学区房,涉案人的拍卖公告没有户口,买方为了处理孩子的入学问题,基于对公示复印件的信任参与竞争,然后被执行人在拍卖执行中恶意转移孩子的户口,将其户口 涉案房屋具有学区房的性质,其价值高于非学区房,学籍录用严重影响学区房的价值,损害买方利益。 因此,拍卖公示复印件证书严重不真实,买家无法购买涉案房子处理孩子入学目的,而且严重影响房子的价值,要求取消上述异议裁定,取消这次拍卖成交执行裁定
邱某、赵某的答辩称,买方参与司法拍卖之家,为了处理孩子入学问题,在参与拍卖前必须商量,不知道参加结果的,必须自行承担。 买方对户口有异议,认为购买目的无法达成,但依然办理涉案人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向人民法院提出取消拍卖,其行为是矛盾的。 涉案人已经以买方的名义登记,买方购买司法拍卖人的权益没有受到影响,另外涉案人的户口已经转移,不影响买方户口的转移。 购买者的孩子是上国际学校的中学2年级学生,没有必要利用学籍的问题,要上涉案家的对口中学,属于转学,不受5年以内的学籍录用限制。 买方要求取消拍卖的真正目的是购买涉案人士的价格太高,曾经要求其补偿,因此涉案人士拍卖程序是合法的,要求本院驳回复议申请。
经过 审查,浦东法院异议裁定认定的上述事实,生效的法律文件、网络司法拍卖新闻、拍卖成交裁决书、当事人陈述等可以作为证据认定。
在本院,另外明确了朱某的继子附加的出生年月日是2004年11月21日。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民法院异议和复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1条、《网络照片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拍卖财产复印件证书的户籍状态与公示复印件的重大不真实性有关 参加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人的一般目的是通过拍卖取得拍卖财产的所有权利.。 买家竞争成交,办理涉案人士的通过登记手续,取得涉案人士的全部权利,达到了买家参加拍卖的目的。
关于买方的自称购买涉案人的目的是为孩子上中学,但不能提供证据表明在拍摄前咨询了该家的学籍录用情况,与常识不一致。 那个孩子也不是年小学入学适龄学生。 根据购买者孩子的学龄状况,购买目的与主张中学入学的客观事实不一致。 关于没有拍卖公告户口的复印记录,确实和公示时的户籍状态不同。 本院指出,执行部门如果拍卖财产新闻有变更,必须立即变更公示复印件。 本案涉案房屋户籍状态公示文案记载错误,但之后户籍已经转移,买方取得拍卖财产的物权没有受到影响,不足以构成应取消拍卖的法定情况。
如上所述,购买者有孩子入学和学区价值拍摄的目的是,没有慎重的验证义务参加拍摄,竞价成立,产权转让手续完成,拍卖执行手续结束后,以拍卖公告文案记录错误为理由。 因此,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佳
陪审员徐炎
陪审员宋赟
2020年1月3日
书记官陆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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