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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网络相关的条款和规则,不仅是为了规范、制约,而且是为了推进我国兴旺的网络产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现在网络已经融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了人际关系的基本模式,中国民法在编纂过程中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深刻的社会变迁,在多方面作出了应对。 因此,中国民法被视为网络时代的象征性民法,在世界民法编纂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网络带来的一个显着变化是“无纸化”“电子化”模式正在普及,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交流。 对此,民法典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 例如,在网上进行交易或签订电子合作,什么时候被认定为签订了合同? 网上的那些行为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它们被视为承诺吗? 网上交货标的物,什么时候节点完成交货? 这些问题在民法中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法典为网上经济交流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则,比较有效地降低了网上交易的制度价格,帮助电子商务等行业迅速发展。
网络也促进了平台经济的崛起,多个网络平台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中枢作用。 对于平台这个新的市场主体,民法典十分关心。 在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只有一条条文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问题。 民法中,包括众所周知的“通知删除规则”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平台责任条款群迅速发展,被更详细的“通知和反向通知规则”所取代。 民法典中的平台责任条款启动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框架,围绕平台的各种权益侵害可以在这个制度框架下得到救济,平台经济也由此更加规范、更可持续
网络时代,人的社会活动进一步“网上化”,给人格权、财产权等带来了新的特征、新的变化。 例如,每个读者可能拥有的“网名”是人类社会人格形象的重要载体之一,因为民法把网名纳入了保护范围。 对于网络时代出现的新财产现象,民法创造性地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设定为立法层面的概念。 随着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有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迅速发展新网络时代的财产法体系。
特别要强调的是,提高网络时代的个人新闻保护力也是民法的重点和亮点。 网络时代的个人新闻保护是世界性的问题,许多国家通过制定个别的个人新闻保护专业法来应对这一指控,在中国也有同样的立法安排。 尽管如此,我国民法典从民法的立场出发,充分关心个人个人法益的性质——个人新闻法益。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法律层面对个人新闻的保护可以说将提高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民法典揭示的网络时代的深刻烙印与中国新闻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 民法典中与网络相关的条款和规则,不仅是为了规范、制约,而且是为了推进我国兴旺的网络产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我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稳定期待的法律制度环境会越来越完善,中国数字化、新闻化的步伐会更稳定、更远。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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