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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方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要求审议。 《草案》的要点补充、细分和扩展了上位法设定的预防教育、投诉处理、强制报告、警告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
在现实中,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伤害,还包括精神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全国首次确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谩骂、胁迫、侮辱、诽谤、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法的精神暴力、网络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认定范畴。
据说这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今年1月成立以来组织起草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致力于社会共治反家暴结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光介绍说,反家庭暴力法自年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合法权益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关规定大体上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的新问题,需要在地方立法中细分确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于今年1月成立,2月开始了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调查。
许光认为,社会上依然普遍存在家庭暴力“家务”的错误观念,有些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理”,反家庭暴力部门的职责分工不确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不规范,家庭内
“有必要总结提高积累在反家庭暴力事业中的各部门合作事业机制、婚姻家庭纠纷预防解决机制、社会力量参与事业机制、家务调查员制度等良好经验的方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促进反家庭暴力事业的规范化、法制化 ”许光说。
目击家庭暴力未成年人被视为受害者
《草案》根据上位法,增加了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草案》,家庭暴力是指家族之间殴打、束缚、残疾人、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辱骂、胁迫、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追踪、骚扰等方法,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 家庭以外的共同生活者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永康表示,“我们增加了侮辱、诽谤、隐私分发、威胁、跟踪、骚扰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这些方法在上位法中尚未确定,但在现实中,这些属于精神暴力的范畴。 另外,现在通过网络在网络上暴露前配偶和前家族的成员也是现在的问题点,扩大了家庭内精神暴力的外延。 ”。
记者观察到《草案》将目击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 家庭以外的共同生活者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规定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
“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视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广东反家庭暴力立法中的创新点,也是在总结广州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使其上升到法规。 ”陈永康解释说。
建立反家庭暴力合作事业的机制
现实中,遭遇家庭暴力后,向任何地方投诉和求助,受害者一定更加雪上加霜。 实际上,实施反家庭暴力不是妇联的一个部门的责任,需要民政、公安、法院、社会机构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
根据《草案》,政府必须建立针对家庭暴力的健全合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合作制定各自职责处理家庭暴力的事业程序 涉及多个机构的职责时,首先由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帮助的机构与其他机构共同解决。
这意味着从给“110”打电话的瞬间开始,政府的很多部门就合作护卫受害者。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也将发挥参与救助的重要作用。 根据《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肇事者提供心理指导、行为矫正、婚姻家庭关系适应等服务。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给加害者以威慑力,给受害者带来安全感,现实中很多加害者都停止了加害行为。 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有受害者的认识度不足的情况,也有因证据不足申请被驳回的情况等。
《草案》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合作执行。
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
“《草案》专门规定救助,建立健全受害者救助机制,充实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复印件。 ”许光介绍说,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是“草案”的要点之一。
根据《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法,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公司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的临时避难所,救济家庭暴力受害者。
《草案》对临时避难所的设立、管理、申请和救助作了具体规定。
“临时避难所是比较具体的措施。 ”陈永康说:“这也是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 在英美各国,为了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提供暂时的保护,经常设置这样的暂时避难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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