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四川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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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杨自多
作为具有储藏物、配置、休息等功能的家庭用具,家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4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个典型案例。 其中,与著作权纠纷案件相关的特殊作品是家具。
年1月21日,成都家具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一家企业)委托他人设计新中式风格产品,约定一家企业享受产品设计的完美知识产权。 年6月19日,一家企业拍摄了涉案电视柜、厅柜、长度数、慷慨数、沙发、床头柜、床等8件家具作品的照片。
年11月9日、12月30日,一家企业委托公证处向成都千佳世纪家具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千佳企业)在很多地方销售涉案电视柜、厅柜等产品,并在该企业网站上展示涉案产品照片等事实。
一家企业认为千佳企业的行为侵犯了电视柜、厅柜等8件家具作品的著作权,向法院申诉,要求千佳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此案于年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法院认为,我国是《保护伯尔尼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贸易知识产权协定》的参加国,在《保护伯尔尼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被纳入《文学艺术作品》中受到保护。 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立场上分别考虑,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艺术部分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法院认为,事件相关家具作品都是现代家具和中国式要素相结合的新中式家具,设计风格介于以前流传的中国式家具和现代家具之间,比以前流传的家具更简单,比现代家具更有厚重感。 作者认为现代和中国式因素的取舍、设计、配置使现代家具具有独特的审美意义,满足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事件相关家具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终,被告家具企业因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判赔偿30万元。
关于一审的结果,被告企业随后提出了上诉。 被告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涉家具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案件涉8家具本身没有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高度。
四川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权利人主张的8件家具中,涉案官厅、地板2件家具的形式独特,体现了设计师个性化的美学视角和设计感,与同类家具相比,具有很高的艺术美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此外,其他六个家具并不具体指出某企业各自的家具有艺术上独特的设计点,而是将各自家具中使用的中国式要素及其布局总结起来作为设计重点。 总体来看,部分造型的家具与未造型的同类家具相比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上述部分造型依然是中式家具的惯用设计,没有改变家具的整体造型,很难认为构成美术作品。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被告企业停止侵犯企业大厅的橱柜、床的复制权、发行权,向企业赔偿15万元。
该事件据法官杨丽介绍,家具作为具有储藏物、配置、休息等功能的家庭用具,具有实用性。 在其造型具备一定的艺术美感的情况下,具备艺术性。 关于具有实用性和一定艺术性的家具,一般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对家具来说,作为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可以保护的不是家具产品本身,而是家具的立体造型。 家具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与普通的美术作品不同,其立体造型也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因此家具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达到很高的艺术水平。 否则,许多实用艺术作品将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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