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恶意侵权被判300万元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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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通讯员全小晴曾洁赟
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了两起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由于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广东高院责令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企业)赔偿广州红日企业经济损失5000万元,创造了家电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赔偿金额的新记录。
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企业)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升企业)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件,广东高院重新审查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华升企业赔偿欧普企业经济损失300万元
广州红日企业从1993年开始一直采用“红日”尺寸,其经营的“红日”品牌的厨房后卫产品在领域很有名,“红日及图”注册商标也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有名商标。 石某文是红日企业市场部的员工,退休后成立了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红日e家”的集合巢等产品,广州红日企业在江西、河北、河南、陕西四家省级经销商,利用红日企业和经销商共同建立的销售渠道和基地,
据法院审理,智美企业与4家经销商合作,利用广州红日企业的原销售渠道和网点,并列销售同类产品的“红日e公司”和“红日”,配合各种普及和营销手段,误解为两者是同一家,“红日e公司 相关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智美企业在与广州红日企业“红日及图”注册商标鉴定采用类别相同的产品中采用“红日e家”标志,注册、采用redsun-gd域名,均构成商标侵权。
鉴于侵权恶意明显,利润巨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中让智美企业赔偿红日企业经济损失5000万元,4家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智美企业等不服,向广东高院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智美企业和四家经销商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智美企业构成商标侵权。 智美企业及4家省级经销商的被告行为具有极强的设计性、整体性和目的性,另外智美企业等拒绝在诉讼中提交真实的财务账簿,不仅构成举证阻碍,而且在投诉中禁令下达后也继续销售被告产品。
据此,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欧普企业控告华升企业商标侵权纠纷的事件中,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也对恶意侵害者敲响了警钟。
据广东高院审理,2000、2007年,“欧普图形”“欧普文案”商标相继审查注册,欧普企业为两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年8月,欧普企业发现,华升企业在阿里巴巴等EC平台销售标有“欧普特”、“oupute欧普特”等标志的灯具产品,涉嫌严重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向法院申诉,立即向灯具产品发出“欧普特”商标
迄今为止,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华升企业侵权商标“opte”“oupute opte”和欧普企业的“欧普”商标不近似,足以用通常客户的观察力区分两者,因此华升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欧普企业 欧普企业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据广东高院审理,2011年10月,“opto”“opto”商标被申请注册为灯类商品,与“opto”商标近似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华升企业知道“opt”的商标不能用于灯具类商品,依然把“opt”的商标注册到其他类商品上,然后跨类别用于灯具类商品,在网上购物平台等大量销售。
在广东高院复审中,在欧普企业涉案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华升企业依然将近似商标采用在同一商品上,容易让顾客认为商品在同一来源或其来源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商品来源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欧普 据此,华升企业认定侵犯了欧普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在广东高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晓明说,关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必须适应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本案中,欧普企业要求保护的“欧普”注册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或听到这两个商标时,很容易联想到欧普企业,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 因此,知名商标侵权的认定除了审查商标外形、字体的差异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广东高院在知道华升企业作为同一领域的经营者,欧普企业及其商标享有高知名度和可靠度的情况下,故意模仿和采用与欧普企业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欧普
广东高院根据涉案商标许可录用费、侵权人持续侵权时间明确赔偿基数,根据上述认定额的3倍,结合权利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向华升企业赔偿欧普企业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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