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高速公路收钱权、排污权、林权、信托收益……这些新类型财产被纳入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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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财产执行是鼓励金融创新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内在诉求。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法规,新类型的财产包括在法院的执行范围内。 最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新类型财产的执行情况。
与以前传达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执行财产不同,新类型的财产有煤气收入权、电费收入权、高速公路收入权、排污权、煤焦化生产能力、林权、信托收益、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资金、旅行质量保证金等财产性
法院认为,由于金融行业改革和微型公司的迅速发展,金融行业出现了以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为目标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况,随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进入执行阶段,担保的新类型财产也逐渐由法院执行
在金融业务中,大企业往往采用房地产抵押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法,提高贷款的安全性,降低法律风险。 随着民营公司和微型公司的迅速发展,其融资诉求旺盛,但可能存在抵押、质押可使用的财产少的问题。 使用新类型的担保方法是金融创新的直观表现,对处理微型公司融资难,促进地方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重要意义。
北京四中院作为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由于管辖案件的特殊性,执行财产是新型财产的执行案件越来越多。 本院成立5年来,受理的执行案件有10种新型财产。
北京四中院90%以上执行案件的目标金额超过1亿元,以前传达的财产有可能被很多案件、多个法院检查、冻结,因此仅凭以前传达的财产价值是不容易涵盖所有债权的,新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太多关于执行新型财产的规定,相关案件在执行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困难,需要进一步探究。
对此,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袁熙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个别法院受理了一些关于保证新型的案件,将新型财产纳入执行过程,更是屈指可数。 立法缺乏精确的定位,司法经验较少,这是新型担保、债权保护和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大障碍。
袁熙认为司法必须顺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诉求,停止争斗。 另外,应该根据行为指导的方法规范新型保证,加强对债权的法律保护,为做好“六稳定”“六保”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因此,北京四中院在新型财产的执行方面提出了处理方案:一是研究和掌握新型财产的属性,对不同属性的财产采取可比性、灵活性的执行措施,为精确执行奠定基础。 二是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平衡双方利益。 三是积极加强与主管部门信息表达的协调,完全合作执行机制,为新型财产实行畅通路线。 四是加大调查力度,鼓励申请人和代理律师参与执行,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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