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商业银行法撰改奠定银领域快速发展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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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10月16日发表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撰改提案稿)》(以下称为《提案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实施,2003年和每年修改两次后,时隔5年进行了修改。 实际上,年9月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计划。 年1月16日,中央银行的年金融法治从事电视电话确定“年必须加快推进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要点立法”。
与2003年的大幅修改和年度微幅调整(删除存款比率指标)相比,这次修改有很多调整,特别是充分吸收了国际监督规则的重大调整。 例如,商业银行确定必须遵守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包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督管理要求,例如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央银行的并列监督管理,追加监督管理要求(追加资本和总损失 确定了合格的资本补充工具。 这包括将可转换或减额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次级资本债券和可持续债务等创新工具正式纳入银行资本范畴。
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中国金融改革明确要点任务和方向,强调金融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管理金融乱象,防止金融风险的解决。 加强行动监督,保护金融顾客权益等。
适应上述几项政策指导,《建议书》之一是为加强对小微、普惠金融的支持提供制度保障,强调确定和批准地区中小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不得跨地区展览 删除《商业银行法》中的“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的表述,鼓励商业银行向小额、普惠顾客发放信用贷款等。 二是从源头防范金融风险,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 《建议书》以企业治理为单独一章,在组织形式、股东大会、股东义务、董事会职责、董事会的出现、独立理事、专业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新闻披露、激励约束、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 另外,相关要求与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过去两年发表和执行的各监督管理规则基本一致。 相当于把以往的部门规章提高到法律水平,有助于提高监督管理规则的执行效果。 三是为确定存款保险机构的首要职责和功能,完善整个金融安全网,构建更高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和风险处置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2003年至今,随着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领域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业务创新,突破了法律原来的规定。 在这些创新中,金融市场有快速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并在法律中同意。 另一方面,如果利用影子银行等通道,突破分工限制,引起严重的交叉融资风险,则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规范。 关于前者,《提案稿》确定了商业银行的范围,引入了金融改革过程中新设立的机构类型(例如村镇银行),扩大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分为“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贵金属业务”、“进行离岸银行领域业务”三种 另外,将现有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国债”调整为“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国债其他债券、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证券除外”。 关于后者,《建议书》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投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调分工监督,不是否定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实践(即通过取得相应的牌照开展信托和证券经营业务),越来越多的是限制非卡的市场间交易和投资行为,降低交叉性金融风险,降低商业银行
总体来看,作为银领域的基本大法,《商业银行法》的这次大修是对金融改革和银领域实践水平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趋势的应对,确定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创新的边界和目标,银领域长期可持续快速 (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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