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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黄河流域治理需有协同思维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2-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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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召开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优质快速发展座谈会上,坚定树立了“一局”的思想,指出“更重视保护与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共同推进大管理”。 处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的难题,促进黄河流域经济区的高速发展,必须重视问题,运用法治思维,提高法律制度的协同性,辅助黄河流域的协同大管理。

热点:黄河流域治理需有协同思维

一是目标协同,即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绿色快速发展与扶贫攻防的关系。

黄河全长5464公里,流经9个省区,横跨东西三大地带,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经济地带,是战胜贫困攻防战的主要战场。 因此,实施“黄河战术”需要科学计划,不仅要应对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还要应对流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适应法制建设,统一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经济快速发展与扶贫攻防的关系,整体确立“生态、经济、社会”相互协调的目标,生态保护、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发展三者齐头并进,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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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协调中央和地方、部门和部门、流域和地区、地区和地区关系的体制合作。

黄河流域历来采取“条条分割、区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出现“九龙治水”现象,管理主体权利责任不明确,流域内各行政跨区域跨部门、跨区域统一协调的能力较差。 处理相关难题,要从国家战术高度,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黄河流域立法,突破现行区域管理体制,基于流域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快速发展与保护的协调性,中央统一、省负总责任、市县执行的事业机制 确定管理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加强流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控制、共保共治、联合执法机构,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平衡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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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法治协同,即协同国家、流域及黄各省各种效力和地位等水事法律法规的关系。

现在,在国家一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涉水法第一,在流域一级,“黄河水量计划条例实施细则(试行)”、“黄河河口管理方法”、“第一 另一方面,这些立法在流域内水量分配调度、流域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抗旱功能、行政执法监督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黄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这些立法多用于调整某方面的水事法律关系,文案规定相对分散,调整范围比较单一,有些制度规定有空白,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与共同推进黄河保护管理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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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现在黄河流域面临的首要问题不仅是水沙比例、洪水干旱等,水资源不足、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破坏等挑战越来越多。 因此,运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快速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健康管理,从宏观层面整合现有法律制度,完善现有法律法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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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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