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首部资源税法实施在即 地方版税率密集敲定
本篇文章1200字,读完约3分钟
作为我国第一部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最近,广东、山西、青海等许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了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办法和优惠政策的具体方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资源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征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体征收的税种。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行业内指出,资源税法是完全落实税收法定大体、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措施,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有利于整体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与现在的资源税相比,资源税法调整了具体税率的明确权限。 资源税法继续使用固定税率和宽税率两种税率,对实行宽税率的资源,实行税收法定的大致要求,确定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定。
从各地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目的税率来看,各地充分考虑当地的现实状况进行结合。
例如,广东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发布情况和公司负担能力,重视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保护,明确了该省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法和减税的具体方法。 对于2016年广东实施资源税改革时设定税率的29个税目,适用税率几乎直接变动,个别税目税率得到适当调整。 新设的126个税目税率大体上是原矿按资源税法规定的宽税率上下限的中央值明确,选矿税率按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换算明确。 在计征方法中,以从值计征为主,只有地热、矿泉水和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另外,为了鼓励公司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定了关于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开采的税收优惠政策。
青海省将本省开发利用的64个矿种总结为54个税目。 大部分税目税率在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转移了明确的税率标准,钠盐、锂盐、地热等个别税目税率适当下降,优惠政策也出台了。 基于实际,确定了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量计征。
征收管理层面的准备也在稳步进行。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7月9日至8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确定了计算应税销售产品金额或销售数量的扣除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我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保留审查”的处理方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术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地方在税制基本要素中央统一制定的前提下,对部分税制要素如幅度税率、税收优惠等有决定权。 这需要各地根据产业结构、资源优势、资源价值特征、生态环境保护等考虑,根据地产制定适合地方快速发展的细则,根据资源采用情况调整,发挥资源税在各地的调节作用。
标题:热点:首部资源税法实施在即 地方版税率密集敲定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131/32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