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新修订约谈办法 对约谈主体、约谈情形等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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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7日,据生态环境部官网报道,生态环境部最近发出通知,发行了新修订的《生态环境部协议方法》(以下简称《协议方法》)。
据介绍,自年实施《环境保护部协议暂定方法》(以下简称“暂定方法”)以来,生态环境部分30余批对100多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要点公司实施协议,巩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处理突出问题,
这次修改立足于深入贯彻习大生态文明思想,为防止污染攻防战的需要提供服务,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的功能调整,与时俱进修改《暂定方法》 一是坚决贯彻习大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部署,充分体现中央的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传达压力,巩固责任,推进防污染攻防战。 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适当调整合同主体、合同状况等,同步调整生态环境部内部司局在合同业务中的分工。 三是致力于合同行为的规范化,规范、制度化近年来合同实践中比较有效的经验方法。
修订后,《协商方法》由十三条调整为六章二十六条。 一是确立了合同。 依法从规则、面向问题、事实要求、服务大局、新闻公开等方面基本确定合同工作。 二是整理了合同情况。 除了综合有关条款外,还增加四种合同情况。 这包括向习大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人发出重要指示指示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修正力和党中央、向国务院提出的一些事项的执行力,以及平时不做、着急时“一刀切”等问题包含在合同的要点复印件中 三是规范了合同程序。 细分和规范合同开始、合同草案、合同公开、合同手续、形式等几个事项。 四是确定了合同的整体要求。
《协商方法》还确定了与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就国有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协商。 《协议方法》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的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确定了协议对象通常是市(地、州、联)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关于一些事项与污染防治攻防战的要点区域、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域或者大气污染传输线路相关的,可以让串标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下沉。 生态环境问题明显产生不利影响的国有企业可以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协商,并就公司所在市(地、州、联)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进行同时协商。 比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话,《协商方法》确定了两种情况。 一是没有力量对习大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发出重要指示指示修正生态环境问题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些事项。 二是超过国家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情况。
据悉,这次修改事业将于今年2月正式启动,历时近半年,征求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公司的意见,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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