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争鸡案”古今评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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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红
这是二十五史《南史》上记载的例子。 南齐时,也就是距今约1500年前,山阴县(浙江绍兴)的两个乡野村夫为争夺鸡提起诉讼。 两个人说打官司的鸡是自己的。 当时的县令傅琰是人人称赞的能干官员。 他问两个人早起喂鸡什么食物。 一个说给了小米,一个说给了豆子。 傅琰下令杀鸡,取出鸡嘶声。 结果鸡嗉里有粟无豆,傅琰惩罚了说要喂豆的身体。 山阴县本来就是“狱诉讼烦积”之地,当地人并不意味着以前从中国传来的“无诉讼”的教化,不怕诉讼,像这样为了针尖丝脑的“细节”向公会堂诉讼的事件在当地似乎并不少见。 傅琰素有“能”之名,所以被法院委托奉行,肯定是法院希望傅琰改变当地的良好诉讼习惯。 傅琰上任后,对于这种琐碎而不断的诉讼,不是各打50张板来提起诉讼,而是用各种方式探究事件的真相,惩罚了不讲道理的一方。 史书上记载了“鸡争事件”。 此外,还记载了傅琰裁断的另一个事件。 我们暂时称为“团丝事件”。 卖针的老妇人和卖糖的老妇人为争执提起诉讼。 傅琰把线团挂在柱子上,用鞭子用力打后,仔细检查,发现线团打中掉铁屑,所以判断线团是卖针女性的,卖撒谎糖的女性受到了惩罚。 两起事件被审查,县民开口称赞,以为县令真的很清楚,所以说:“县内叫神明,不敢偷。 ”。 盗风瞬间停止,诉讼自然减少。 傅琰的信息诉讼之策不仅在于教化,而且在于他的精明,在于他的明察善断,他的断案不仅是供述,还通过证据向世界阐明了真相。
“鸡争事件”作为古代循环器官裁剪的典型例子受到古人的称赞,一直流传下来。 二十五史之一的《南史》使傅琰进入《循环吏传》,宋郑克在写《折狱龟鉴》时以“傅琰破嗉”为题编入《证琰》之门。 “羞”是指通奸罪。 郑克有意将此案并入“证羞”门,赞扬傅琲明察的处方。 另外,加上根据这种当事人双方的起诉状认为难以裁断的事件,可以用证据让奸商闭嘴,诚实埋伏。 在该书的“释放冤案”部门,郑克收下了另一个类似的例子“许宗系检查赃物”。 傅琰之后的五代十国前蜀剑州(今四川剑阁)的刺史许宗系对囚犯平说了相反的话:许宗系治下的人民代表大会早上去政府报道自己家晚上被偷了,自己还记得盗窃者的样子。 官方根据其记述的特征捕获了一个人,在被捕获的人家里发现了一丝丝绽线的和吗? 线被认为是“赃物”。 为了决定事件,许宗系召唤了拘留中的“犯人”,“犯人”大声呼冤,说所谓的“赃物”是自己家的财产。 还有,被盗者说官员搜查的线开了,? 线正是从家里偷的,双方都执行着各自的语言,很难裁断。 许宗系下令取2家转座车,将线绽的尺寸与2家转座车进行比较,可以判断线从囚犯的转座车上绽线了。 再分别问两个人吗? 丝胎心是用什么材料做的,告发者说“瓦块”,拘留中的被告说“杏核”。 许宗系会命令马上当众打开吗? 线,找到了吗? 丝的胎心是杏核制的。 在证据面前,自称被盗的原告承认了白白承认赃物的罪,巡捕也负有酷刑无辜者的罪。 转眼之间,拘留中的“犯人”的冤案得到了证实。 宋人桂万荣编辑、明代吴纳删除正的《棠阴比事》也以《季硅鸡豆》(傅琰,字季珪)为名将傅琰的事迹编入书中。
“鸡争事件”被古人称赞报道的是,裁判员举重,把“疑惑”变成用证据说话的铁案,不要受刑,不要杀威棍,只谈事实。 这种充满智慧的裁剪确实提高了裁剪者的形象,得到了人们的信任,使恶人害怕。 二、最重要的是,无论是“鸡争案”,还是“赃物检查案”,都得到了善良者受到保护、坏人受到惩罚、法惩恶扬善的理想结局。 法在这些具体的例子中起着人们希望的惩恶扬善的作用,因此被称为“龟鉴”,被视为“比事”,永远流传下去。
有趣的是民国时代的法学家吴经熊在他的论文《作为我国旧法制基础的旧道德成分》中也说了“鸡争事件”。 他以“鸡争事件”为例证明了中西法治理念的差异。 在法学家吴经熊先生的解体中,在“争鸡事件”中被古人称赞的县令傅琰先生有很多缺点,但吴经熊先生说:“诉讼人不问鸡的所有权是其造物主,突然不管三七二十一,擅自杀鸡,惩罚说谎的朋友。 所以物权问题被直接正直的问题完全吸收了。 在这种心理空气下,也谈不上个人物权和债权了。 ”。 现代法学家吴经熊看到傅琰对物权法(尽管古代没有物权法)的破坏,言语中充满了对中国古代“落后”法理念的无奈和反省。 吴经熊的例子和解体说明了西方法治与中国古代社会礼法的冲突。 但是,这种冲突不仅在中国古代社会结束前,在民国时代,甚至在现在的社会,也应该迷惑“正直”和“物权”两者都被暂时抛弃,观察“正直”是更重要还是“物权”更重要。 没有说谎的朋友应该感谢县令傅琰的“杀鸡嘶哑”,还是再告一个“杀鸡嘶哑”的县令傅琰的侵权,无法明确回答。
法学家吴经熊对古代以前流传的法观念无能为力,作为社会学家的费孝通可以看到与法学家不同的另一种无能,即新法制破坏了中国本来的善恶观。 在1946年建立的“乡土中国”中,费孝通阐述了以前对传统型善良的普通人和乡村“舞弊”的“新法”的看法。 曾经流传下来的善良普通大众在中国,特别是在中国农村肯定害怕“诉讼”,什么样的乡土伦理“失败者”从新法制和新法制理念中找到了“玩弄不正当行为”的保障,费孝通举了例子:妻子和情妇通奸, 在乡下自古流传下来的中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件。 没有人认为这个丈夫错了。 但是,法律规定和强奸不是犯罪,更何况这个丈夫没有“出轨双重”的证据。 伤害“奸商”的丈夫的撞伤罪成立了。 费孝通说,把这件事告诉他的人是兼司法官的县长,这个县长和费孝通谈过很多例子。 费孝通问我:“那个县长问我:“他该怎么判断呢?” 他(县知事)知道,只要是善良的乡巴佬,做坏事也永远不会来政府机关。 这些是具有一些法律知识的失败者,在乡下干非坏事,但法律必须保护他。 我也承认这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现行司法制度在乡下发生了非常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来的礼治秩序,但没能比较有效地建立法治秩序。 ”费孝通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法治秩序的建立不仅要制定一些法律条文,建立一些法庭,还要看人民如何适用这些设备”。 时隔60余年的今天,费孝通所说的“得不到新法治秩序的利益,旧礼治破坏的弊病先发生”的现象依然存在。
近代以来,法学界对中国法制变革的主张和自我评价,大多不能赞同学术界的其他行业,例如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但社会对法学们努力构建的法制也经常产生疑问,比起史学等学科,本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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