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为何要全面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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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在的语境中有什么意义?
首先,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民法落地。 民法典的发行是我国民事生活、经济生活、法治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大乐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根据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一加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一加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进一步在各方面、多立场上修改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179条在列举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解除危险、归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11项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强调“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遵循其规定”。 其中,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第1207条的规定中,“即使知道产品有缺陷,但生产、销售或没有根据前条的规定采取比较有效的补救措施,他人死亡或对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但徒法不足以帮助自己。 为了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空转,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是法治工程,也是民生工程。
其次,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的步伐。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越来越健全,但存在失信收益高、失信价格低、失信收益高于失信价格的情况。 守信价格高,守信收益低,守信价格高于守信收益。 维权价格高,维权收益低,维权价格高于维权收益的短板。 这个“三高三低”正是现实生活中失信违反侵害欺诈乃至犯罪乱象的根源。 即使食品药品存在不安全的风险,普通商品的假冒销售行为被禁止也与违法价格明显低于违法收益有关。
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促进“三升三降”:一是提高失信价格,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价格高于失信收益。 二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价格,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价格。 三是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价格,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价格。 既然得不到失信,市场主体就要重新校正自己的价值观,改变健忘的行为模式,不自觉将来的失信行为。 因此,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信任、抑制失去信任的良药。
再次,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民惟邦本,法治天下。 不激浊,就很难变清。 不惩治邪恶,就不能扬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10个社会功能:公正及时地补偿受害者,慷慨地鼓励维权者,制裁比较有效的违反制裁者,准确地警告市场主体,全面教育社会,充分保护民事权利,安慰社会公众,吸引个人行为 但是问题是,由于大规模恶意侵害和欺诈的受害者人数多,分散在各地,消息不通,即使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很多受害者依然选择了令人窒息的理性冷漠,个别受害者勇敢地主张维权,但“鸡 法律已经有单独受害者每人行使权利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如果检察机关这样的“保民官”挺身而出,不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有可能陷入空转状态。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体现了过程正义与结果正义的有机融合,体现了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合法性、民主性、公开性、公平性与公正性。 检察机关在法治、理性、公平和透明的轨道上,依法代表和团结广大受害者,提高受害者的胜诉率和执行率,尊重受害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权和选择权,进一步实现维权和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的范畴,目的是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因此,检察机关胜诉后得到的惩罚性赔偿不是作为罚款和罚款进入国库,而是作为民事赔偿的“红包”分别发给受害者。 即使受害者身份不清楚,即使受害者潜在的健康受害需要时间,惩罚性赔偿金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依然安全。
家家户户积蓄的我是天下之公。 可见、触犯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及时预防和消除人民群众的挫折感、丧失感和焦虑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鼓励草根层自由创业,鼓励万民安心创新,
第四,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全面落实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法定职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全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有义务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点和面的一系列案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推进公正司法。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定了检察机关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地位:“对于环境污染、侵害许多顾客的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机关,当然属于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公益诉讼的合格原告。
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表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行业侵害众多客户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
激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表明检察机关承担着“社会啄木鸟”的责任。 各级法院也要开门立案,一切指控都是必然的,必须支持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革,落实广泛的民事主体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去看医生治好未病。 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和涉及大规模恶意侵害的风险预防,必须抓住双手,必须僵硬双手。 鉴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不是事前风险预防而是事后责任追究,建议检察机关扩展公益诉讼责任,激活检察建议和合规监督制度,实现标本兼治、源头管理。 检察建议源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中的理性思考,涵盖案件审判结果,发现内在案件的成因和当事人的心理过程,因此惩恶扬善,对预防失信违法犯罪具有极强的对比性。 检察机关必须善于从公益诉讼案例富矿中汲取相应的“法律营养素”,有权向当事人和第三者提出检察建议,向社会发布法律风险警告,就立法不完善和监督管理不完善及时向立法者和监督管理者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存在大规模恶意侵害的产业和公司,检察机关有权提高合规监督和风险预防力,将违反侵害失信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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