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读:发改委:拟树立旧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再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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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改委:旧汽车零部件回收再制造管理系统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8月11日与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组织合作起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方法”从发布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与5年进行比较。
“方法”强调,“再制造”是指对符合国家再制造标准、因功能性破损和技术淘汰等原因而不再采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修复和升级改造。 再制造产品的安全标准必须低于国家对汽车修理零件的要求,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安全环保性能必须低于原型新产品,重要位置要显示再制造公司的商标和“再制造”的标志,并永久保持。
《方法》建议,从事再制造的公司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再制造生产的旧品回收能力,具备拆卸、清洗、制造、组装、产品质量检查等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以及检查鉴定旧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另外,《方法》要求社会公开承诺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满足相关废物解决等环境保护要求,确立和执行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关于产品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标志采用等。
对于再制造旧零件的逆向物流系统和回收互联网,“方法”鼓励汽车整车生产公司通过售后服务系统回收旧汽车零件用于再制造,还鼓励专业化的旧零件回收企业修理路线
《方法》还建议再制造公司制定旧品回收标准,确保回收旧品的再制造性,明确记载再制造公司实际具备的可鉴定的旧品清单、可再制造的零件清单,拆卸的旧品和更新品的进货检查要求以及拆卸旧品的检查方法
另外,“方法”指出,通过第三方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公司可以向合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解体公司收购报废汽车“五大组件”部件,并强调不得通过市场业者的渠道回收报废汽车“五大组件”部件 收购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零件必须用于本公司的再制造,不得倒卖。
另一方面,再制造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别监督管理区域利用国外旧汽车零部件开展再制造后出口的相关业务,除了符合本法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商务、海关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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