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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交通部发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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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这里将向你们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方法》,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年9月25日

(本公开发表)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路法》、《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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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技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公司标准。

水运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制定强制标准。

(一)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快速发展的技术要求

(二)重要的试验、检查和检查标准

(三)材料性能、结构件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

(四)领域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标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根据职责管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事业。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特殊的自然条件等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制定水运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运用新闻化手段对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推进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鼓励社会公开水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公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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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和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外语版翻译和国内外标准的研究,推进国内外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转换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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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标准制定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根据领域的迅速发展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体系。 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体系包括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体系表和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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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体系表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文件应该相对稳定。 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项目库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立项的首要依据,包括现行标准、编辑标准和等待编辑标准,根据领域快速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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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根据领域的快速发展需要明确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年度立项的要点方向。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立项程序的要求,有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过立项预审、专家审查、交通运输部审查、政府采购等程序,结合部门年度预算,明确年度立项项目、主编单位及经费安排,水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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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制定包括标准制定、修订、局部修订和翻译。 标准制定、修订、部分修订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服务国家重大战术,适应水运工程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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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国家现行的关系标准相协调

(3)积极使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推进5g、大数据、物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下一代新闻技术的应用。

(四)纳入与标准有关的重要技术或标准的新技术成果应该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 必须使用新的设计理论和做法组织试制设计的验证。 主题研究、测试验证和试制设计验证的成果必须经过专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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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订后的标准必须保持标准的连续性,标准章的结构和名称必须相对稳定。

(六)标准的条文必须严格确定,文案必须简洁,符合现行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制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编制工作应当委托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开展。

(一)通常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家、必要的技术手段和良好的信誉。

(三)承接过与标准相关的工程建设计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监理、维持、科研等技术事业。

(四)有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及管理相关经验。

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主编单位除了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备水运领域设计甲级以上、港口和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水运工程监理甲级、岩土工程勘察甲级以上、海洋测绘甲级等资格。 主编可以是具备相应能力的教育、科研机构或者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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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的制定者通常必须长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管理或者维持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创建组正、副领导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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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编制事业实行主编的责任制,主编对标准质量及其技术复印件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制定和修订分为职工大纲、征求意见稿、审阅、总学校稿和新闻稿五个阶段进行,标准部分修订可以简化为征求意见稿、审阅和发送新闻稿三个阶段。 标准编制周期通常为1~2年,几乎在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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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业务纲要、主题研究成果、审稿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审查,或由水运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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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主编必须根据从事审定标准(包括专题研究)的大纲开展标准制定。 事业大纲草案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编制组的主要成员发生变更时,主编必须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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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调查和征求广泛的意见。

关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的稿件必须根据有关范围和复印件征求相关管理部门、香港航空公司、水运工程岗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的意见。 强制领域标准应当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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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征求意见的事业大致由主编负责。 强制领域基准和重要推荐领域基准的意见听取事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第二十条在发送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审查报告书交通运输部的审查之前,主编必须组织预审。

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审查专家必须从水运工程技术和标准专家库中选择。 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对标准复印件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适用性等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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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编制经费的采用必须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主编必须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必须与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主编签订委托合同,主编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可以对编制进度落后的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主编进行协商,提出限时整改要求。 主编要采取整改措施,加快编制进度。 修改后对于进度明显滞后的主编,可以取消其明年的标准立项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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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编号规则编号。 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公布。

第二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复印件以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为准。 标准的出版印刷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是交通运输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出版单位,版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第二十八条主编应当制定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根据文件管理的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各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和成果。

第三章标准翻译

第二十九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外语版的翻译按职工大纲、翻译稿、审阅和申报稿四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外语版翻译的主编对翻译质量负责,委托主、副审查专家审查翻译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译者和主、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有独立的翻译能力。

(二)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经验,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有专业翻译和海外相关经验。

第三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外语版和中文版相关内容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章标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规定,鼓励使用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公开执行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号码和名称。 公司要执行自己制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公司的标准,公开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

第三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公布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编单位、标准委员会、相关协会等必须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等业务。

第三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况时,主编的研究提出解释方案报告交通运输部的审查发表。

(一)需要进一步确定条文含义的;

(二)发生新情况,需要确定要求的;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采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研究回答。

第三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实施后,必须根据技术进步、工程建设的实际诉求,重新审查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性、比较有效性等,标准的重新审查周期通常在5年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应立即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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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者科学技术快速发展需要的

(二)被引用的标准或者相关标准进行重大评级变更的;

(三)实施中有重要反馈的。

复审的结论继续包括比较有效、修订、部分修订和废除。 复审的结论是修订和局部修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及时组织修订,复审的结论是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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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对在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中违反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体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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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奖励机关和个体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采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委员会或主编机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 强制标准的实施情况必须作为监督检查的要点。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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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通报投诉方法。 收到举报投诉的,应当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纳入信用管理,作为职务审查、科学技术奖励审查等业务的参考复印件。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公司标准的制定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五年相比较。 《关于交通运输部印刷<;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方法>; 的通知”(交水发〔2012〕665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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