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读:个体新闻保护法草案首次亮相
本篇文章1946字,读完约5分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宁宁
在新闻化时代,个人新闻保护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和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10月13日,备受瞩目的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根据数字,截至去年3月,中国互联网用户达到9亿人,互联网网站超过400万个,应用数量超过300万个,个人新闻的收集、采用更广泛。
近年来,中国个人新闻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方面,擅自收集个人新闻,非法获得,过度采用,非法买卖,利用个人新闻侵犯人民群众生活的平静,
“及时响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望,执行党中央部署要求,制定关于个人新闻保护的专业法律,对很好地实现、维持和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新闻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副主任刘俊臣表示,制定个人新闻保护法是进一步加强个人新闻保护法制保障的客观要求,是维持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现实需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的迅速发展
决定适用范围给予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
草案确定个人新闻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关于可识别或识别的自然人的各种新闻。 个人新闻的解决包括个人新闻的收集、保存、采用、加工、转发、提供、公开等活动。
另外,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方法,草案赋予了充分保护中国国内个体权益所需的域外适用效力。
草案规定适用本法,目的是为国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或分解和判断国内自然人的行为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个人新闻解决活动。 还要求境外个人新闻解决者在国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负责个人新闻保护相关事务。
强调问题健全的个人新闻解决系列规则
草案确立了个人新闻解决应该遵循的大体,强调解决个人新闻应该使用合法、正当的方法,具有确定、合理的目的,限制在实现解决目的的最小范围内,公开解决规则,保证新闻的正确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冠防治肺炎疫情方面,大数据为联合防御和再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因此,草案成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解决个人新闻的合法情况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个人新闻,必须严格遵守本法规定的解决规则,强调必须履行个人新闻保护义务。 ”刘俊臣说。
另外,草案确立了以“告知一致同意”为核心的解决个人新闻的一系列规则,解决个人新闻必须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基础上得到个人同意,同时要求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重要的几个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再次得到个人的同意。 必须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 考虑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解决个人新闻的区别,草案除了个人同意外还以合法解决个人新闻为基础规定。
草案还应设立特别节对解决敏感个人新闻设置更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解决敏感个人新闻,并得到个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另外,草案设立专门节规定国家机关解决个人新闻的规则,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要求国家机关解决个人新闻的,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维护国家好处的完整个人新闻跨境提供规则
草案确定了重要新闻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解决个人新闻达到国家网络通信部门规定数量的解决者确实需要向国外提供个人新闻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国家网络通信部门组织的安全判断。 需要跨越其他边境提供个人新闻的情况下,规定了被专门机构认证等途径。
另外,草案对跨境提供个人新闻的“告知同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或者行政执法合作向国外提供个人新闻的,要求依法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对从事损害我国公民个人新闻权益等活动的国外组织、个人和在个人新闻保护方面对我国采取不合理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草案规定了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
执行保护责任确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草案确定了个人在个人新闻解决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订正权、删除权等,要求个人新闻解决者建立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解决机制。
另外,草案确定了个人新闻解决者的合规管理和个人新闻的安全保障等义务,按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负责人监督个人新闻解决活动。 解决定期合规审计其个人新闻活动的敏感个人新闻,对向海外提供个人新闻等风险解决活动,事先进行风险判断。 履行个人新闻泄露通知和救济义务等。
确定职责分工,强调网络通信部门的统一协调作用
个别新闻保护涉及行业和多个部门的责任。 草案根据个人新闻保护事业的实际确定了国家网信部门负责个人新闻保护事业的统一协调并发挥其统一协调作用。
草案规定国家网络通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新闻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和侵犯个人新闻权益的民事赔偿等。
标题:热读:个体新闻保护法草案首次亮相 地址:http://www.leixj.com/new/26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