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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宅基地采用权可继承有助乡村振兴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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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然资源部与住宅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回答《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进行不动产共享登记,所有者全体共享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 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采用权登记问题”的回答引起了社会热议,农民宅基地采用权可以依法由城市户口的孩子继承,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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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一体,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地的采用权,农村宅地不得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市居民)在房屋占用住宅用地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可靠的权利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册及证书附录栏中写道“该权利人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成员住宅 这次回答确定的“城市户口的孩子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表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现实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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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进一步揭示了宅基地产权的特质。 对长期存在于现实中的宅基地继承问题给出了确定回答,对宅基地采用权的主体范围给出了更明确的划定。

其次,对宅基地的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 现实中,城市居民继承宅基地问题的司法实践一直有不一致的观点,有些执行者从土地管理法的角度来看,宅基地属于村集体。 因为宅基地认为只有村民才能继承。 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有人认为宅基地是物权的一种,应该被继承,不应该局限于户籍问题。 这次的回答比较有效地处理这些司法实践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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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高住宅用地的利用效率。 长时间存在的农村空心化问题的本质是宅基地闲置问题,即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 闲置的原因是,定居城市的居民没有进一步提高住宅用地的配置效率,这次的回答会比较有效地缓和这些矛盾,提高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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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为乡村振兴注入动力。 “城市户口的孩子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形成“一推再推”的效果。 “一推”意味着很多农村居民不担心宅基地问题而不敢或不愿意定居城市,这次可以定居城市,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平。 “一拉”是指这项政策的出台,为已经在城市定居的居民回乡创业创造了方便的机会,为城乡宅基地要素相结合建立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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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强调新政的执行必须合理合法。 一是城市户口的孩子要继承农村宅基地,大体上必须重复“住宅区一体”。 也就是说,如果地上的房子因老化等理由而处于不能居住的状态,继承人就不能继续拥有这块土地的采用权。 也就是说,不能单独继承农村宅基地。 二是重修农房必须申请。 在接下来的实践中,可以预想到“重建农房”,所以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重建农房必须申请。 三是继承宅基地的转让仅限于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新政必然会给乡村振兴带来动力,但宅基地等农村土地改革依然要深化。 如何进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仍然是各地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另外,随着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路线如何开通也需要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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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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